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88號
PCDV,106,訴,388,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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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8號
原   告 王心芯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被   告 欣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洋 
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律師
      史崇瑜律師
      張進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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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