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新小字第七六三號
原 告 甲○○○科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藤潔
訴訟代理人 盧麗朱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書記官 彭建山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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