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92年度,71號
ILEV,92,宜簡,71,2003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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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七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亞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吉
右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
  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李 毓 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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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