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七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亞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吉
右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
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李 毓 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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