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2年度,989號
SLEV,92,士簡,989,2003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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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九八九號
  原   告 甲○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楊任燕
  被   告 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群達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九八九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
二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士
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 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向原告申請A DSL寬頻上網服務及市內電話服務,約定被告應付之各項費用,應依原告寄發 之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詎料原告於完成安裝並提供上開服務後 ,截至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被告累計積欠電信服務費用共計新台幣壹拾肆萬 肆仟壹佰玖拾陸元,迭經催討無效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ADSL 及市內電話服務申請書暨契約條款、電信通話費帳單各乙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 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鍾信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劉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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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