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埔補字第一八四號
原 告 南投縣春陽儲蓄
法定代理人 孔明德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
佰參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參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壹仟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肆佰參拾陸元,尚應補繳伍佰陸拾肆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