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斗簡字第二六О號
原 告 舜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田
訴訟代理人 黃靖雅
被 告 日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慶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係設於台北市○○○路四三0號十樓,有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影本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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