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湖簡字第一三八九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
訴訟代理人 謝多能
被 告 敦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景純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碧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守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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