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13號
PCDV,106,訴,1413,2017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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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13號
上 訴 人 許財華
被 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4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
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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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