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О一五號
原 告 桃園縣楊梅儲蓄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被 告 丙○○
甲○○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桃園縣楊梅儲蓄互助社自民國九十年迄今之會員章程資料。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心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