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187號
PCDV,106,訴,1187,20170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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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8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王琦涵
被   告 張素貞
      陳萬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4萬8,082元。嗣原告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 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8月30日106年度抗字第1185號裁定抗 告駁回,並於106年9月12日確定(見本院卷㈡第5、19頁) ,故原告依法應於上述期限內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4萬 8,082元,惟原告已逾相當期限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9至17頁) 。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陳心婷
本裁定得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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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