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小字第七八三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育誠企業社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叁拾肆元。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貳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范明達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盧俊良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