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勞小字第一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舜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心婷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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