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五八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吉哩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簡婉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