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2年度,1488號
SJEV,92,重簡,1488,20031205,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四八八號
  原   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聰瑩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泰達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壹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 松 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1/1頁


參考資料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泰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