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055號
PCDV,106,補,3055,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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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溒良發支付命令
(106 年度司促字第2310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2 萬1,99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27萬0,104 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萬9,604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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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