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96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債 務 人 林文鏗(即林文連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萬鶴(即林文連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文慶(即林文連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文正(即林文連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林阿言(即林文連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文連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
權人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肆佰零玖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