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021號
PCDV,106,補,3021,2017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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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21號
原   告 蔡鐛潸
      謝素真
      吳郁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素張牡丹黎桂連賈翔傑陳子俊、袁
凱昌、 陳姿尹廖泰宇楊秀娟李子豪錢右強羅志偉
陳淑燕陳澄玄吳雯婷張智淮林洛安劉增治劉育瑄
鄭幸福曾陳惠美顧成龍賴淑婷賴正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㈠、原告蔡鐛潸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零陸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㈡、原告謝素真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壹佰零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
;㈢、原告吳郁芬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陸拾柒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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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