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21號原 告 蔡鐛潸 謝素真 吳郁芬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素、張牡丹、黎桂連、賈翔傑、陳子俊、袁凱昌、 陳姿尹、廖泰宇、楊秀娟、李子豪、錢右強、羅志偉、陳淑燕、陳澄玄、吳雯婷、張智淮、林洛安、劉增治、劉育瑄、鄭幸福、曾陳惠美、顧成龍、賴淑婷及賴正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㈠、原告蔡鐛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零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㈡、原告謝素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零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㈢、原告吳郁芬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陸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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