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018號
PCDV,106,補,3018,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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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18號
原   告 吳俊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幸珠發支付命令
(106 年度司促字第2228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 萬6,048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5,54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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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