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2年度,1746號
SJEV,92,重小,1746,200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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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一七四六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複 代理 人 洪志峯
  被   告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鄧 雅 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一千五百元。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葉 子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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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