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一七四六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複 代理 人 洪志峯
被 告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鄧 雅 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一千五百元。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葉 子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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