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93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債 務 人 黃金龍(即黃徐發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慧欣(即黃徐發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慧蘭(即黃徐發之繼承人)(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金龍(即黃徐發之繼承人)、黃慧欣(即黃徐發之繼承人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徐發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玖佰陸拾叁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請求之一部不得 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 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此為民法第6條、民事 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慧蘭(即黃徐發之繼承人)發支付 命令,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03年9月21日死亡,此有其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債務人缺乏當事人能力, 債權人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