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977號
PCDV,106,補,2977,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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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77號
原   告 蕭愛玉 
被   告 李昌昇 
      仙儷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純 
被   告 賴俊逸 
被   告 亞利通運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訴訟代理人 葉仲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捌仟叁佰
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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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利通運股份有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仙儷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