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971號
PCDV,106,補,2971,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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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71號
原   告 郭文影 寄新北市永和郵局第325號信箱
      陳孟玄 寄新北市永和郵局第325號信箱
被   告 陳清泉
      陳清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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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