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955號
PCDV,106,補,2955,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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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55號
原   告 簡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錦盛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
(一)訴之聲明第1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訴之聲明第2項及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為66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7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6年9月29
日前補繳1萬1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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