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3年度,50號
KSEV,93,雄補,50,200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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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五О號
  原   告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送達代收人 楊承運
右原告與被告乙○○○虹藝企業行等三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進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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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