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907號
PCDV,106,補,2907,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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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07號
原   告 巽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忠
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律師
被   告 鉅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肆萬肆仟捌佰貳拾參元,折合新臺幣
壹佰參拾陸萬壹仟參佰陸拾肆元(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6 年8
月31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0.372元
計算,計算式:44,823美元×30.372=1,361,364 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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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巽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