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四四七一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郭憲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四四七一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六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劉傑民
法院書記官 鄧思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代償資料查詢表、單月帳務資料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鄧思辰
法 官 劉傑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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