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02號
原 告 林至肮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
被 告 鉅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峻安
被 告 黎倍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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