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902號
PCDV,106,補,2902,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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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02號
原   告 林至肮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
被   告 鉅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峻安
被   告 黎倍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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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