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602號
PCDV,106,補,2602,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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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02號
原   告 蔡奇勳
被   告 林竹君
      莊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6,50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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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