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虎秩字第一號
移 送機 關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被 移送 人 侯美鳳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虎警刑字第○九二○○二一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侯美鳳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十四時十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虎尾鎮○○路五七巷五十號
㈢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每次新臺幣五百元。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侯美鳳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沈文安於警訊時之陳述。
㈢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員警於上揭時、地查獲,有現場紀錄表一紙在卷足憑。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明益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瑛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