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577號
PCDV,106,補,2577,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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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77號
原   告 林正銘
被   告 林志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伍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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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