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403號
PCDV,106,補,2403,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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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03號
原   告 陳思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業盈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原告本件各項訴之聲明所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合
計共為新臺幣(下同)1,423,0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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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