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83號
KSDV,93,訴,183,200401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
  原   告 台南縣麻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孫德乾
  送達代收人 李麗雪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伍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
~B 法   官 甯 馨
~B 法   官 蔡川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B   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