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388號
KSDV,92,重訴,388,20040108,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三八八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被   告 歐鴻金即力宇企業行
?
        丙○○
        蘇芳益即建國土木包工業
?
  被   告 蔣日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受 罰 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受罰人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處罰鍰新台幣叁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 罰鍰,證人己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九十三 年一月五日到場作證,受罰人已分別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九十二年十二月十 二日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二紙可憑。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
~B 法   官 甯 馨
~B 法   官 蔡川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B   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

1/1頁


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蔣日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