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107號
PCDV,106,補,2107,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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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07號
原   告 劉瑞連
被   告 馬雨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
0 地號(權利範圍:10000 分之232 )土地及其上同段388 建號
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查系爭房地附近於106 年4 月間之
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60,386元,有本院職權查
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以本
件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約為9,500,529 元(計算式:157.33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平均交易單價60,386元=9,500,529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00,52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1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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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