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3079號
KSDV,92,訴,3079,2004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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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訴字第三○七九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丙○○ 原住台北縣淡水鎮○○路○段一0八號二樓
            現應
        丁○○ 住高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㈠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㈡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三,其餘由被告丙○○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於原告分別以新台幣肆拾貳萬玖仟元、伍拾壹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並願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四日邀同訴外人范琦為連帶保證人,向伊 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九十六萬元,約定之借款期限及利率如附表㈠所示;另 被告丙○○又於八十七年二月七日邀同被告丁○○范琦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 款一百六十萬元,約定之借款期限及利率如附表㈡所示,而上開兩筆借款均約定 如遲延清償時,除仍應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丙○○分 別自附表㈠㈡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同到期,經核算結果,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而丁 ○○為附表㈡所示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亦應與丙○○就該筆債務負連帶給付 責任,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三、證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借據增補條款契約、催收款項備查卡、基本放款 利率變動表及戶籍謄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丙○○分別邀同被告丁○○及訴外人范琦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得 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款項後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經



核算結果,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款項未為受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 書、借據增補條款契約、催收款項備查卡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為證,本院依上 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違約金並受償數額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 述之事實相符,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可堪信為真實。三、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 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 丙○○既係附表㈠㈡所示債務之借款人,被告丁○○則為附表㈡所示債務之連帶 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給付如附 表㈠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㈡所示之借款 本金、利息與違約金,均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唐照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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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0七九號附表㈠ │
├──┬────┬───┬─────┬─────────┬────────┤
│編號│目前尚積│利息(│ 借款期間 │利息起算日即違約繳│違約金(自左列之│
│ │欠之借款│週年利│ │款日(自左列之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
│ │金額(新│率) │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其逾期清償在六│
│ │台幣) │ │ │利率計算之) │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清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 │ │分之二十計算) │
├──┼────┼───┼─────┼─────────┼────────┤
│一 │0000000 │8% │自86.07.04│89.10.20 │89.11.21 │
│ │ │ │起迄106.07│ │ │
│ │ │ │.03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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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0七九號附表㈡ │
├──┬────┬───┬─────┬─────────┬────────┤
│編號│目前尚積│利息(│ 借款期間 │利息起算日即違約繳│違約金(自左列之│
│ │欠之借款│週年利│ │款日(自左列之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
│ │金額(新│率) │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其逾期清償在六│
│ │台幣) │ │ │利率計算之) │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清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 │ │分之二十計算) │
├──┼────┼───┼─────┼─────────┼────────┤
│一 │0000000 │8.99% │自87.02.07│89.04.24 │89.05.25 │
│ │ │ │起迄107.02│ │ │
│ │ │ │.06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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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