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272號
PCDV,106,聲,272,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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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千里眼世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漢瑋
上列聲請人於本院106年度破字第11號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
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 月內為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 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為非訟事件法第19條所明定 。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 28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142號裁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 同)4000元,嗣據聲請人於106年5月4日繳納聲請費合計500 0元,此經本院查核屬實,堪認其確有溢繳聲請費1000元之 情事,是聲請人於106年5月9日即具狀聲請返還溢繳之聲請 費1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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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里眼世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