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3571號
KSDM,91,訴,3571,2004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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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七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六五七號)
,經訊問被告為有罪陳述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丁○○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肆至肆拾肆號所示之之消費簽帳單商戶存根聯共肆拾壹紙均沒收。
事 實
一、丁○○係分別設於高雄市○○街一二八號對外營業名稱「力東健康生活館」登記 名稱為力東貿易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以下簡稱力東貿易公司),及設於 高雄市○○街二十號「龍族健康生活館」(以下簡稱龍族生活館)之負責人,屬 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力東貿易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與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下稱匯豐銀行)所簽訂之特約商合約,及龍族生活館於九十 一年九月十九日與匯豐銀行所簽訂之特約商合約,均約定不接受非消費性之簽帳 融資墊款,應以實際消費之簽帳單向信用卡中心請款。丁○○竟基於以信用卡刷 卡假消費預扣利息真借款常業重利及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置於會計憑證之犯意 ,自九十一年五月間起至同年九月二十三日止,連續在力東貿易公司所設之上址 ;及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六日,連續在龍族生活館所設之上 址,以在報紙刊登信用卡借款廣告之方式,並以Z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0000000號電話等號碼為聯絡方式,對外招攬急欲借款之客戶。嗣附 表編號一至編號四十四號所示亟須借款之信用卡持卡人丙○○等人循上開電話與 丁○○聯絡,抑或係經人介紹後(編號一至編號十六號為力東貿易公司部分;編 號十七至編號四十四為龍族生活館部分),即至上開之力東貿易公司、龍族生活 館,由丁○○以無實際消費行為之「假消費、真借款」方式,將明知為不實事項 ,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消費簽帳單,交由上開借款人簽名後,丁○○即以約刷 卡金額之百分之九十至九十五,即刷新台幣(下同)一萬元,實得九千元至九千 五百元,或每一萬元預扣一成至一成一,充作借款金額交付現金予丙○○等人, 並最遲於二十一曆日內獲取匯豐銀行給付之款項,而取得月息約百分之十五點六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之為常業。丁○○並以如附表所示持卡人之刷卡金額 ,依消費簽帳單填製請款單後向如附表所示之各該發卡銀行請款。嗣於九十一年 九月二十六日,為高雄市憲兵隊人員在龍族生活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匯豐銀 行EDC刷卡機一台、聯合信用卡中心手刷機一台、龍族生活館店章二枚、龍族 生活館代辦章一枚、龍族生活館送貨單二十張、龍族生活館空白訂(送)貨單一 本、諾基亞手機一具(內含Z000000000號SIM卡一張)、名片一盒 、身分證影本十張、駕照影本二張。
二、案經高雄市憲兵隊報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坦承上開犯行不諱,且查: ㈠如附表所示之持卡人雖曾至力東貿易公司或龍族生活館刷卡,然實際上卻未為購 買健康器材消費之情,業據⑴證人丙○○於憲兵隊詢問中證稱:我曾經打超商門 口公共電話亭所貼之小廣告電話聯絡後,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至力東健康生 活館,持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信用卡刷卡借錢,當時是刷卡二萬五千元,但需扣 除手續費二千五百元等語;⑵證人甲○○於憲兵隊詢問中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 曾經打郵件信箱上所貼之小廣告電話聯絡後,在九十一年五月間,持如附表編號 二所示之信用卡刷卡借錢,當初是刷卡一萬五千元,扣除手續費一千五百元,實 得一萬三千五百元等語(見憲兵隊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詢問筆錄;本院九十二 年一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⑶證人乙○○於憲兵隊詢問中及本院審理中證稱: 我曾經經朋友介紹後,在九十一年六月間至力東健康生活館持如附表編號三之信 用卡刷卡借錢,當初是刷卡一萬一千二百元,扣除一千二百元,實得一萬元等語 (見憲兵隊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詢問筆錄;本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訊問筆 錄);⑷及證人李明昌、曹韓文、林士明謝宜君邱德聖、張宣鈴於憲兵隊詢 問中所證,其等曾分別持如附表編號四至編號七、編號二十三至二十四、編號二 十七、四十二之信用卡至力東貿易公司或龍族生活館,刷卡借錢,並預扣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等語,核與被告自白大致相符。
㈡此外,如附表所示之各持卡人,有在如附表所示之時、地,分別至力東貿易公司 或龍族生活館刷卡之事實,並有扣案之如附表編號四至四十四之消費簽單商戶存 根聯四十一紙、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九一消卡字第一 三六號」函、富邦銀行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九二)富邦信卡字第二號」函各一 紙在卷足憑。而被告分別為力東貿易公司、龍族生活館負責人之事實,除據被告 供陳在卷外,並有匯豐銀行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九二)港匯銀字第O三二一 五號」函所附之特約商合約影本二份可憑,是被告確有貸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與 各該持卡人無訛。
㈢再者,被告利用經營力東貿易公司、龍族生活館之便,提供消費者信用卡刷卡服 務,向匯豐銀行訂立特約商店契約所申請之信用卡刷卡機,經營俗稱「假消費真 借貸」之貸款業務。消費者雖持不同發卡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至前開力東貿易公 司、龍族生活館刷卡,然其係在接受消費者刷卡付款後,各筆消費資料即透過電 腦連線傳輸至匯豐銀行,而匯豐銀行即依照與被告簽訂之上述特約商契約,在與 各發卡機構清算後,最遲於二十一曆日內付款予被告所經營之力東貿易公司或龍 族生活館;而消費者則依其與各發卡機構間之約定,在繳款期限內還款,或使用 循環信用展延還款期限,易言之,發卡機構透過特約銀行需代消費者支付款項予 特約商店,該特約商店則在特約銀行撥款時,即現實取得所有刷卡款項。傳統重 利案件之犯罪型態,因僅有行為人及借款人兩造,行為人借款後,約定借款人在 本金未清償前,應按期給付顯不相當之利息,固為重利之犯行。然本案之類型係 丁○○利用借款人刷卡,透過特約銀行自各發卡機構取得全數刷卡款項,並將借 款人無資力償還借貸款項之風險轉嫁給發卡機構負擔,與前揭犯罪之型態有別, 按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係以「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 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為構成要件,是以行為人是否構



成重利,應就行為人是否因貸予金錢或其他物品而有所得及所得是否與原本顯不 相當為斷,並不以行為人有反覆收取利息為必要,且行為人獲利之計算應以發卡 機構透過特約銀行於行為人請款後,特約銀行須於多久期限內撥款而定,合先敘 明。
㈣本件附表持卡人所述,刷卡一萬元實得約九千元至九千五百元或預扣一成至一成 一不等,而丁○○於二十一曆日內內即可向匯豐銀行請款並取得撥放之款項,其貸款所獲利之利益應相當月息百分之十五點六,年息約百分之一百八十七點二〔 按:計算方式以刷一萬元得九千元為例,利息一千元本金為九千元,期間為二十 一天內獲利,利率相當於每月約(1000÷9000)×(30÷21)=15.6﹪,15.6﹪ ×12=187.2﹪〕,而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 ,付款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在防止重利盤剝,參以我國目前經濟狀 況、有關法令與金融業、一般民間利率、民法第二0四條、第二0五條之法定利 率等情形,並比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本件丁○○獲利標準與其借款原本相較自 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㈤其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之成立尚須: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 金錢或其他物品,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亦即須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 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及因輕率 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預定苛刻條件,一俟他人告貸,藉以博取重利為常 業者,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則 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又刑法上所謂常 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 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 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此有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五二0號判例及八十五年 台上字第五一О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以前述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率貸款與 附表所示之人,而各該持卡人均表示因當時缺錢所以以刷卡借錢之方式獲取現金 應急,已如前述,其明知持卡人因急迫仍預設如上月息之重利條件,以刊登廣告 於報紙之方式,對不特定對象收取重利,顯有賴以維生之意,則揆諸上開說明, 被告常業重利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 按以信用卡刷卡消費,特約商店必須製作簽帳單,由刷卡人於其上簽名認證後, 特約商店留存一聯作為內部憑證,再憑以製作記帳憑證並登入帳簿,此簽帳單為 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九號判 決參照),是被告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趁經營力東貿易公司及龍族 生活館之機會與匯豐銀行簽訂契約,由前開銀行提供信用卡刷卡機,並藉由「假 消費、真刷卡」之模式,藉以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核被告所為,係犯刑 法第三百四十五條常業重利罪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以明知不實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又被告所犯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先後多次犯行均時間緊 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 ,並加重其刑。所犯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與常業重利罪,二者之間有方法結 果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常業重利罪。




㈡按「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 、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 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 一項第一款訂有明文。而揆諸該款之立法意旨,係在準備程序中,由法院以訊問 或闡明之方式,釐清起訴之犯罪事實,及使被告知悉其防禦權行使之範圍為何; 是公訴檢察官自得於準備程序時,得就原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法條不明確 或有疑義之處加以釋明,並得就原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擴張、減縮,或就基本社會 事實同一之範圍內,變更原起訴法條。查原起訴書雖認被告尚有觸犯常業詐欺之 犯嫌,惟公訴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基於本案卷內所附之資料,聲請減縮此部分 之犯罪事實,核與上開法律規範意旨相符,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以俗稱「假消費真借貸」之方式趁他人急迫為重利犯行並以之為常業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不足取,尤其製作不實之消費資料製作簽帳單向 銀行請款遂其重利之目的,害及金融秩序並足生損害於銀行更為不是,惟其於本 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尚有悔悟之心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四至編號四十四號所示之之消費簽帳單商戶存根聯四十一紙,係 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第三款宣告沒收。又因被告 經營力東貿易公司、龍族生活館,除有為刷卡借現之業務外,另有經營一般買賣 運動健康器材之事實,業經證人吳勝源潘柔文楊丁料於憲兵隊詢問中證述屬 實,是扣案其餘龍族生活館店章二枚、龍族生活館代辦章一枚、龍族生活館送貨 單二十張、龍族生活館空白訂(送)貨單一、名片一盒、身分證影本十張、駕照 影本二張、消費簽帳章單商戶存根聯九紙等物,雖或與該店刷卡業務有關,然尚 無法證明係供被告犯重利罪所用或預備之物,均不宣告沒收。至扣案之之匯豐銀 行EDC刷卡機一台、聯合信用卡中心手刷機一台,依上述之特約商契約二份之 約定,係屬匯豐銀行所有,故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而不得宣告沒收。另按供犯罪 所用之物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三項前段訂有明文,是供犯罪所用之物是否應予沒收,應依具體個案之情形審究 是否有沒收之必要,亦即若本案所扣之物非屬於違禁物,法律仍賦予法院對於所 扣押之物具有宣告沒收與否之裁量權限。查扣案之諾基亞手機一具(內含Z00 0000000號SIM卡一張)及未扣案之0000000號電話,雖為被告 所有,並供被告聯絡客戶之用,然被告除經營「假消費、真刷卡」之業務外,尚 有經營販賣運動器材之業務,是上開電話並非僅供被告犯罪所用,故本院認尚無 加以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 志 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邱 秋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附表一:
┌──┬────┬────────┬────┬────┬───┬────┐
│編號│特約商 │發卡銀行 │消費日期│消費金額│持卡人│備 註│
│ │名 稱 │信用卡卡號 │(民國)│(新台幣)│姓名 │ │
├──┼────┼────────┼────┼────┼───┼────┤
│ 一 │力東健康│花旗銀行 │91.05.14│25000元 │丙○○│刷卡二萬│
│ │生活館 │0000000000000000│ │ │ │五千元,│
│ │ │(未扣得簽帳單)│ │ │ │預扣利息│
│ │ │ │ │ │ │二千五百│
│ │ │ │ │ │ │元。 │
├──┼────┼────────┼────┼────┼───┼────┤
│ 二 │力東健康│萬泰銀行 │91.05.20│15000元 │甲○○│刷卡一萬│
│ │生活館 │0000000000000000│ │ │ │五千元,│
│ │ │(未扣得簽帳單)│ │ │ │預扣利息│
│ │ │ │ │ │ │一千五百│
│ │ │ │ │ │ │元。 │
├──┼────┼────────┼────┼────┼───┼────┤
│ 三 │力東健康│ 富邦銀行 │91.06.16│11200元 │乙○○│刷卡一萬│
│ │生活館 │0000000000000000│ │ │ │一千二百│
│ │ │(未扣得簽帳單)│ │ │ │元,預扣│
│ │ │ │ │ │ │利息一千│
│ │ │ │ │ │ │二百元。│
├──┼────┼────────┼────┼────┼───┼────┤
│ 四 │力東健康│VISA (國泰銀行) │91.09.23│30100元 │李明昌│刷卡一萬│
│ │生活館 │0000000000000000│ │ │ │元,預扣│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利息約一│
│ │ │ 一聯) │ │ │ │千元 │
│ │ │ │ │ │ │。 │
├──┼────┼────────┼────┼────┼───┼────┤




│ 五 │同 右 │MASTER(匯豐銀行)│91.09.23│11000元 │曹韓文│刷卡一萬│
│ │ │0000000000000000│ │ │ │元預扣利│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息九百至│
│ │ │ 一聯) │ │ │ │一千元。│
├──┼────┼────────┼────┼────┼───┼────┤
│ 六 │同 右 │VISA(富邦銀) │91.09.23│ 5000元 │曹韓文│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
│ 七 │同 右 │(台灣中小企銀) │91.09.23│20300元 │林士明│刷卡一萬│
│ │ │0000000000000000│ │ │ │元預扣利│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息八、九│
│ │ │ 一聯) │ │ │ │百元。 │
├──┼────┼────────┼────┼────┼───┼────┤
│ 八 │同 右 │VISA(荷蘭銀行) │91.09.23│10870元 │林來盛│刷卡一萬│
│ │ │0000000000000000│ │ │ │元預扣利│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息約八百│
│ │ │ 一聯) │ │ │ │至一千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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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同 右 │VISA (中國信託) │91.09.23│27200元 │蒲思政│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
│ 十 │同 右 │(高雄銀行) │91.09.23│17000元 │蘇德生│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
│十一│同 右 │(聯邦銀行) │91.09.23│110500元│任釋強│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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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同 右 │ (聯邦銀行) │91.09.23│40200元 │朱玲珍│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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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同 右 │MASTER(遠東銀行)│91.09.23│25000元 │小珍 │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 │ │朱玲珍│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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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同 右 │VISA(荷蘭銀行) │91.09.23│15000元 │小珍 │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 │ │朱玲珍│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
│十五│同 右 │MASTER(花旗銀行)│91.09.23│32600元 │翁振榮│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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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同 右 │MASTER(中華銀行)│91.09.23│10000元 │吳榮城│同右。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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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龍族健康│MASTER(合作金庫)│91.09.25│ 5000元 │邱燕萍│同右。 │
│ │生活館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
│十八│同 右 │VISA (台新銀行) │91.09.25│ 5000元 │邱燕萍│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
│十九│同 右 │JCB(誠泰銀行) │91.09.25│ 5000元 │邱燕萍│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
│廿 │同 右 │MASTER(中華銀行)│91.09.25│25000元 │邱燕萍│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
│廿一│同 右 │MASTER(慶豐銀行)│ │ │ │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91.09.25│20000元 │邱燕萍│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
│廿二│同 右 │(聯邦銀行) │ │ │ │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91.09.25│32600元 │黃瑪莉│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
│廿三│同 右 │VISA(高雄三信) │91.09.25│10000元 │謝宜君│刷卡一萬│
│ │ │0000000000000000│ │ │ │元預扣利│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息五百元│
│ │ │ 一聯) │ │ │ │。 │
├──┼────┼────────┼────┼────┼───┼────┤
│廿四│同 右 │VISA(世華銀行) │91.09.25│ 3900元 │邱德聖│刷卡金額│
│ │ │0000000000000000│ │ │ │預扣利息│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一成。 │
│ │ │ 一聯) │ │ │ │ │
├──┼────┼────────┼────┼────┼───┼────┤
│廿五│同 右 │(日盛銀行) │ │ │ │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91.09.25│55500元 │魏貴美│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
│廿六│同 右 │(富邦銀行) │ │ │ │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91.09.25│89500元 │魏貴美│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
│廿七│同 右 │VISA(中國信託) │91.09.25│20200元 │張宣鈴│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
│廿八│同 右 │MASTER(荷蘭銀行)│91.09.25│13000元 │葉東和│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
│廿九│同 右 │VISA(渣打銀行) │91.09.25│ 6000元 │葉東和│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卅 │同 右 │MASTER(中國商銀)│91.09.25│ 7000元 │曾三祥│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
│卅一│同 右 │VISA(荷蘭銀行) │91.09.25│16000元 │邱俊仁│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
│卅二│同 右 │VISA(台新銀行) │91.09.25│ 29800元│邱俊仁│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
│卅三│同 右 │VISA(世華銀行) │91.09.25│27000元 │邱俊仁│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
│卅四│同 右 │JCB(復華銀行) │91.09.25│10000元 │謝思潔│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
│卅五│同 右 │MASTER │91.09.25│40200元 │陳月雲│同右。 │
│ │ │(INDUSTRY AND │ │ │ │ │
│ │ │CONSTRUCTION │ │ │ │ │
│ │ │BANK(國外卡)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
│卅六│同 右 │(渣打銀行) │ │ │ │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91.09.25│61500元 │陳月雲│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
│卅七│同 右 │(遠東銀行) │ │ │ │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91.09.25│48500元 │陳月雲│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
│卅八│同 右 │(世華銀行) │ │ │ │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91.09.25│31200元 │陳月雲│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
│卅九│同 右 │VISA(渣打銀行) │91.09.25│10000元 │羅方妤│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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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同 右 │MASTER(合作金庫)│91.09.26│15000元 │黃志和│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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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同 右 │MASTER(中華銀行)│91.09.26│ 4000元 │吳斐琪│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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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同 右 │VISA(高雄三信) │91.09.26│10000元 │謝宜君│刷卡一萬│
│ │ │0000000000000000│ │ │ │元預扣利│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息五百元│
│ │ │ 一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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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同 右 │MASTER(合作金庫)│91.09.26│16700元 │溫祈富│刷卡一萬│
│ │ │0000000000000000│ │ │ │元預扣利│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息約八百│
│ │ │ 一聯) │ │ │ │至一千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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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同 右 │VISA(中國信託) │91.09.26│17000元 │周敏全│同右。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扣得商戶存根聯│ │ │ │ │
│ │ │ 一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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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