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122號
PCDV,106,消債清,122,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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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阮聖文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 元計算:6人×10份×43元=2580元)。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清算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 情事為何?
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待該公會及聯徵中心核 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街0號房屋?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 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1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



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 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2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 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 一日回溯二年即民國104年7月13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 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 理由。
3聲請人主張因患有精神疾病,無法工作,生活支出由母親及 姑姑資助,請補正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及說明自104年7月13日至今 ,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並說明父親 是否資助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等?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 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自104年7月13 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聲請人主張因患有精神疾病,無法工作,生活支出由母親及 姑姑資助,若仍有其他親屬資助,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 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 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 自104年7月13日起至106年7月12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 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清算聲請狀陳報之 收入情形相同?聲請人主張因患有精神疾病,無法工作,便 在家協助照顧阿公阿嬤生活起居,請補正提出「其等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需人協助照顧之證明」。若 有其他收入,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若為現金 領取方式或打零工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



、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 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 ,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 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 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現是否仍因患有精神疾病而無法工 作?請補正提出「罹患精神疾病,而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 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 式者,亦應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 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4年7月13日起至106年7月12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 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並補正提出「目前」每月之生 活支出項目及分擔情形,並就各項支出,「確實提出實際支 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 繳款收據、醫療費單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 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 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 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 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 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 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4年7月13日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 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 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4年7月13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 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 行名義
十四、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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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