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洪世璋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9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34元計算,計算式:(9+1)×34×10=3,400 )。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
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
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
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
單等。
三、陳報「聲請清算前2 年內(即自民國104 年8 月31日起至10
6 年8 月3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
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
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聲請人主張其自106 年1 月開始打零工,薪資1 萬2 千元,
請聲請人詳細說明臨時工之內容,並檢附相關在職證明書或
薪資單以資說明,並請說明目前是否仍繼續打零工。
五、請陳報聲請前2 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是否包括租屋補助)、分居或
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
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
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
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請說明每月為何須支出高
達一萬元之扶養費。
六、聲請人應提出以其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或保險單
,並應具體說明保險種類、保險金額、保單質借金額、保單
價值準備金、效力各自為何,以及倘提前解約,解約金之數
額若干等事項,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陳報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如有,其裁定法院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