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423號
PCDV,106,消債更,423,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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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蘇慧儀 
代 理 人 廖家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870 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9 人,暫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9 人×10份=3,87 0 元)。
二、就聲請人主張承租房屋,每月負擔租金6,500 元,請提出每 月支出租金及繳納房屋租金之相關證明(聲請更生前2 年內 至今之租約,並提出繳納租金匯款明細之紀錄或證明)。又 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於租賃處?是否得共同分擔租金或家庭 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 128 萬8,034 元,請詳加說明各筆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 情形」為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104 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 局財產歸屬資料。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五、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 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



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 最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意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 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 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 契約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民國104 年9 月25日 起至106 年9 月2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另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 生前2 年(自104 年9 月25日)至今領取薪資所得之完整薪 資單、轉帳明細等文件,並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起至今聲 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 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 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該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 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其中伙食費4, 500 元、手機電話費用500 元、交通費用500 元、水電瓦斯 費用1,000 元,請分別說明支出各筆費用之原因,應提出支 出費用證明文件。
九、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1、聲請人所稱於104 年1 月1 日起至105 年12月31日止,從事 餐廳服務生,未報稅,每月薪資所得1 萬5,000 元。惟聲請 人自106 年1 月1 日起至今,現從事何種類型之工作?將以 何種工作或經濟來源,作為每月固定收入,以供負擔「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為何?有無可供擔 保之人?請提出現今在職證明(需含薪資數額證明),如無 在職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2、另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6 年9 月26日)起, 平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 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伙食費、交通費、房屋 租金支出、扶養費、手機電話、水電瓦斯費、勞、健保費等 相關費用(以列表方式)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 月必要支出金額,並檢附上開費用單據以資證明。



3、請釋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為何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 前置協商時,有無確定聲請人之財產總價值?一併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十、請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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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