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九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送達代收人 黃裕中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鍾孟秋律師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提出所
有往來之存證信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B1 審判長法官 林金村
~B2 法官 曾平杉
~B3 法官 袁靜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