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92年度,289號
TNHV,92,上易,289,200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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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九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送達代收人 黃裕中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鍾孟秋律師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提出所
有往來之存證信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B1    審判長法官 林金村
~B2       法官 曾平杉
~B3       法官 袁靜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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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