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377號
PCDV,106,消債更,377,201709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呂學易 
代 理 人 張馻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3,87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9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8+1 )× 43×10=3,870 )。
請提出聲請人101 至103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聲 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
請提出配偶沈○○、子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1 至105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其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租屋居住於新北市○○區○○街00 巷0 號6 樓之6 房屋?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 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須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
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 之人?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 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



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 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 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年度之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 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 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 ?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 何?】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民 國104 年9 月6 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 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 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 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4 年9 月6 日起至106 年9 月5 日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 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 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 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 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 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4 年9 月6 日起至106 年9 月5 日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 、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 、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 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扶養 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並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 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認定為聲請人之 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其上記載房租3,606 元、水費107 元、電費134 元、家用瓦斯費146 元、行動 電話費1,655 元、個人日用品費1,000 元、伙食費6,000 元、個人健保費2,149 元、交通費1,540 元,是否仍為目



前之支出情形?並請說明每個月支出行動電話費用1,655 元之必要性。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配偶沈○○、子沈○○於各金融機構 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 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 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 ,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 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4 年9 月6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 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 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 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 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106 年9 月4 日)回溯5 年內之 每月營業額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4 年9 月6 日 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 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