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郭詹雄
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
元計算:(2 +1 )×10×34元=1,020 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
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
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戶籍係設於臺北市,為何至新北市三重
區居屋居住?
四、又聲請人前於104 年8 月至10月份有獲新光及富邦產物保險
理賠,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所獲理賠之理賠金係用於何處,目
前是否尚有剩餘?
五、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4 年8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
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
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
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請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
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
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
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
人清冊到院。
七、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
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
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
關資料。
八、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