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351號
PCDV,106,消債更,351,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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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郭詹雄
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
  元計算:(2 +1 )×10×34元=1,020 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
  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
  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戶籍係設於臺北市,為何至新北市三重
  區居屋居住?
四、又聲請人前於104 年8 月至10月份有獲新光及富邦產物保險
  理賠,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所獲理賠之理賠金係用於何處,目
  前是否尚有剩餘?
五、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4 年8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
  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
  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
  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請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
  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
  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
  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
  人清冊到院。
七、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
  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
  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
  關資料。
八、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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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