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莊國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6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43元計算:(11+1)×43×10=5160元)。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 0段00巷000弄00號1樓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 交房租之相關證明(原聲請狀內所附租賃契約所載租賃期間 至103年12月25日止),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 由。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 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 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 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 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即 104年6月6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 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四、請補正說明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 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 年6月6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 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 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 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4年6月6日起至106年6月5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 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 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 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 、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 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 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 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 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又本件據聲 請人陳報先前之工作情形多為從事工地打零工等情,應再為 詳細敘明自104年6月後至今之各項收入及歷次工作情形(包 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 、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 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薪資如何計算、 有無遭抽佣等),並盡可能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 金袋或業主、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聲請人目前
無從事正常、穩定正職之工作?應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4年6月6日起至106年6月5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 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 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 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 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 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 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 負擔膳食費5500元、通信費1200元、勞健保及工會費用4296 元、房租費8000元、第四台及網路電話費1500元、交通費10 00元、生活雜支5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 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 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 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證明。
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6月6日 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 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 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一二、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6月6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 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 行名義。
一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