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277號
PCDV,106,消債更,277,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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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彭榆庭(原名彭彥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59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43元計算:(12+1)×43×10=5590元)。二、本件據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內陳報民間債權人何林秀幸 一節,請向本院詳細說明聲請人與上開債權人之間發生債務 之原因、時間、經過情形及約定利息為何(由何人借貸、借 貸金額為何、借貸金額使用情形為何、是否按期償還、償還 期間、債權人之姓名電話地址等聯絡方式)?雙方間是否有 設定擔保或約定優先受償,或僅為普通之債務性質?是否另 有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 00巷00弄0號10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 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 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 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說明聲請人及父母親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 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 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104年6月22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 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 、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 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 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4年6月22日起至106年6月21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 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 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 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 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 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 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 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之各項 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 、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姓名及聯絡電 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 定等),應盡可能提出最近3個月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 業主、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如有其 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 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 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 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4年6月22日起至106年6月21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 、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 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 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 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 負擔膳食費7000元、房租7500元、電費592元、水費114元、 瓦斯費215元、管理費984元、交通費2000元、手機費1000元 、生活雜支2000元、醫療費500元、勞健保費1431元、所得



稅819元、扶養母親支出40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 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 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 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 關事證以釋明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母親目前有無 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又就該扶養義 務(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母親義務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 其姓名?與聲請人母親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 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 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 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一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6月22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 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 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 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一三、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6月 22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 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 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 執行名義。
一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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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