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260號
PCDV,106,消債更,260,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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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林炳森
代 理 人 王至德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附件:
一、請補正繳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元(暫依聲 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內載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及另為 陳報提出與債權人林寶琳間簽訂之借據,合計7人,暫以每 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6+1)×43×10=3010元)。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此外,本 件據聲請人於聲請狀內檢附聲請人與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於 105年12月21日所簽訂之個別協商方案協議書,且依卷內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 載債務人前遭債權金融機構通報毀諾,就此部分請補提聲請 人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合意成立協商之相關資料,包含以 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定書內容 、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 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 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 (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3.毀諾之詳細 原因情事為何?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原因?4.毀諾後是否曾



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 協商機制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變更還款條件,而雙方合意成 立債務協商機制變更還款條件增補約據?或依照中華民國銀 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個別協商一致性機 制,除對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外,曾各別向其他各債權人申 請個別協商?如有,請說明協商經過如何?之後還款情形及 再度毀諾之原因情事為何?
三、本件據聲請人陳報與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間係保證債權債務 關係等語,請補陳說明聲請人係擔任何人、何筆債務之連帶 保證人?原因情事為何?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主債務人有 何不能清償主債務之情事及原因,並說明主債務人與債權人 中國信託銀行間發生債權債務之原因、時間、經過情形及約 定利息為何?除債務人外,有無由主債務人或其他第三人提 供物保或人保?請盡可能陳報提供債權相關之主契約、保證 契約、說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供參。
四、本件據聲請人於聲請狀內檢附一紙聲請人與債權人林寶琳間 簽訂之借據,就此部分請向本院詳細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林 寶琳之間發生債務之原因、時間、經過情形及約定利息為何 (由何人借貸、借貸金額為何、借貸金額使用情形為何、是 否按期償還、償還期間、債權人之姓名電話地址等聯絡方式 )?雙方間是否有設定擔保或約定優先受償,或僅為普通之 債務性質?是否另有第三人提供擔保?請陳報並提供債權相 關之主契約、保證契約、說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供參 。
五、依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內容所示,本件聲請人曾擔任艾摩特娛 樂工作室(事業單位統一編號48501398)之負責人,請說明 債務人擔任上開商號負責人之期間、起迄為何?於聲請本件 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如是,應提出上開 營利事業單位之公司登記資料以及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 1日回溯5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 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據實向本院陳報 。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 0段000號10樓之2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近期繳交房 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 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七、請補正說明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 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 年4月14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 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 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 、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 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4年4月14日起至106年4月13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 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 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 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 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 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 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 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之各項 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 、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姓名及聯絡電 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 定等),應盡可能提出最近3個月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 業主、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如有其 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 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 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 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支出情形,即 自104年4月14日起至106年4月13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 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 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 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 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 數額。
一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 載負擔膳食費6000元、房租1萬元、交通費2500元、水費



150元、電費400元、瓦斯費200元、健保費355元、勞保費 529元、電話費1000元、保險費季繳5185元、個別協商還 款3000元、清償借款50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 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 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 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一二、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一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4月14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 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 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 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一五、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4月 14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 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 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 執行名義。
一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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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