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221號
PCDV,106,消債更,221,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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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張語倢(原名:張雅萍)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肆仟柒佰參拾元。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 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 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 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 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 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聲請前二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 )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 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二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 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車號 、行照影本、聲請前二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 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 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就聲請人主張房屋 租賃部分,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並陳明共同居住之人數 、關係及房租費用如何分擔或不能分擔之正當理由。並陳 報每月支出雜費4,000元及手機費1,300元是否過高或必要 之相關證明文件。另應說明個人交通費是否重複列計。(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提出鄭○○、鄭○○、吳○○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4 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並應說明女兒每月扶養費用3,000 元是否已 包含教育費及健保費用。




三、聲請人配偶鄭佳銘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預定更生計畫之草案。
五、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六、聲請人之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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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