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三)字,92年度,140號
TCHM,92,重上更(三),140,2004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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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酉○○
  選任辯護人 巫維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戌○○
  選任辯護人 施家治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
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一二六、八九四六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
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酉○○戌○○部分撤銷。
酉○○戌○○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各處有期徒刑肆年,均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偽造如:㈠附表二所示之彰化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之借款申請書、展期借款申請書、授信約定書、存摺存款取款憑條上,除借款人戊○○部分外偽造之吳慧毓等借款人、連帶保證人之署押。㈡附表四編號34至編號44所示(共同發票人酉○○部分除外)偽造之本票均沒收。
事 實
一、酉○○、戊○○(戊○○所涉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 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九十二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確定在 案,下稱該案為戊○○案)於七十八年二月間獲悉友人戌○○在彰化縣彰化市○ ○路四五○號三樓即彰化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民族分社(下簡稱彰化二信)樓上之 友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利公司)擔任副總經理,乃相携南下至友利 公司開戶買賣股票以資捧場。另彰化二信理事兼總經理黃炳煌(所犯偽造有價證 券等罪,經本院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三日以八十三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七六號刑事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減為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亦兼任友利公司常務董事, 為增進彰化二信及友利公司業績,乃由彰化二信派專人在該友利公司設立收付處 ,專辦友利公司客戶買賣股票及股款之收付及股票融資(即俗稱丙種墊款,當時 財政部只允復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但形式上以信用貸款方式為之)業務, 友利公司客戶欲以股票質借,額度不得超過股票市價五成,每人可貸得金額以新 臺幣(下同)四百萬元為限,且為方便客戶以股票融資,並指示彰化二信派駐友 利公司收付處之職員張滄洲沈財福黃柏淙(其等三人所犯幫助偽造有價證券 等罪,均經本院前審各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各減為有期徒刑一年,均緩刑三年 確定)放寬對該股票融資申請案件之對保、審核。戌○○知悉上情,遂單獨一人 或與酉○○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均自七十八年三月六日起 ,戌○○至同年八月二十二日止,酉○○至七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止,在友利公 司開設人頭股票交易戶以利節稅(當時每年交易金額在一千萬元以內者免徵證券 交易所得稅),而交給戌○○或由戌○○提供如附表一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欄所



示(即除戊○○以其本人名義部分外)不知情之親朋、好友吳慧毓等人(下稱吳 慧毓等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存放於友利公司之印章,連續利用不知情之友利公司 職員黃秋月、陳麗昭何麗華、呂怡娟在友利公司偽造吳慧毓等人之署押並盜蓋 吳慧毓等人印章於彰化二信如附表二、三(戊○○以其本人名義部分除外)所示 之借款申請書、授信約定書、展期借款申請書、本票上之借款人、保證人、發票 人項下,以偽造上開借款申請書、授信約定書、展期借款申請書等私文書及本票 後,持以向彰化二信辦理違法借貸(偽造上開文書、本票之時間、張數、內容詳 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其中關於戌○○酉○○就偽造附表二、三編號 至所示之本票、借款申請書、授信約定書、展期借款申請書、存摺取款憑條等 私文書部分〔戊○○以其本人名義部分除外〕,有共同犯罪行為,酉○○就戊○ ○關係貸款戶部分,並未參與犯罪),張滄洲沈財福黃柏淙黃炳煌之指示 下,明知戌○○等人所交予其等之上開貸款資料均屬盜用之人頭戶資料,竟基於 幫助其偽造私文書、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由沈財福黃柏淙就上開質押借貸事 件未予徵信、調查、對保(在七十八年十月以前,均未製作徵信調查表),即將 貸款資料轉呈張滄洲核章轉呈彰化二信民族分社及二信總社,完成整個放款程序 ,幫助戌○○共取得初貸金額一億七千零五十萬元(其中戊○○關係貸款戶部分 為一億二千六百五十萬元、酉○○部分則為四千四百萬元)。再由彰化二信民族 分社辦事員曾燈煌(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另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已於 八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按吳慧毓等人頭戶入帳,並由戌○○酉○○分別盜用吳慧毓等之印章以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將上 開資金轉入某特定戶頭,俾由酉○○、戊○○統籌資為買賣股票之用。嗣後於每 三個月展期借款時,亦係由戌○○酉○○以同上方法提供渠偽造如附表二、三 所示(戊○○以其本人名義部分除外)之展期借款申請書及本票(舊本票則於每 次展期借款時撕毀作廢丟棄而不存在),在友利公司收付處交由知情之曾燈煌黃柏淙辦理展期借款手續(其中戊○○關係借貸戶吳慧毓等三十三戶之最後展期 日雖為七十九年五月八日,酉○○關係借貸戶宙○○等十一戶最後展期日雖為七 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但戌○○嗣於七十八年九月六日離開友利公司後,即無上 述偽造文書及本票行為,酉○○部分包括偽造附表三之一所示本票,惟此部分本 票亦於展期時撕毀作廢),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戊○○以其本 人名義部分除外)吳慧毓等借款人、連帶保證人、本票發票人及彰化二信。迨七 十九年二、三月間股市行情急遽滑落,酉○○、戊○○虧損連連,資金慘遭套牢 ,自八十年六月起停止付息,並與二信研議債務處理事宜,酉○○未依約履行, 經彰化二信對如附表一、二、三之借款人、連帶保證人或本票發票人提起民事訴 訟,因相關人頭戶指稱上開款項係遭冒名貸放,始將本案移送法務部調查局彰化 調查站(下稱彰化調查站)偵辦。
二、案經彰化調查站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酉○○戌○○均矢口否認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 行。被告酉○○辯稱:Ⅰ被告酉○○之所以遠從臺北南下彰化投資股票買賣,一 係為幫友人戌○○作業績,一係因友利證券應允提供丙種資金供其買賣股票。所



謂丙種貸款,乃證券公司之客戶買受股票後,只需繳交成交價之四至六成,而由 證券公司所找之丙種金主或證券公司本身墊款六至四成予客戶,丙種金主與客戶 間均不認識,客戶需將所買之股票及存摺、印章質押於證券公司或金主手中,如 股票跌幅逾丙種墊款之二至三成時,丙種金主即會透過證券公司向客戶追補保證 金(自備款),如客戶不追補,即會遭證券公司將所買股票斷頭(強行賣出), 是僅證券公司與客戶間之一種默契,客戶皆不管證券公司之資金何來,本件亦同 ,是友利證券將被告酉○○開戶之帳戶印章、身分證影本、買入股票持往二信冒 貸,於案發前被告酉○○均不知情。Ⅱ丙種融資是以買入之股票供證券公司保管 質押,與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擔保不同,倘每日均有買賣股票,因價額指數每 日不同,從而每日負擔之資金及融資之金額亦隨之有異,此與不動產抵押貸款其 貸款金額固定不變大不相同,但友利公司規定每戶最高融資額度為三百萬元,而 被告酉○○提供之節稅戶有十名,因此最高融資金額為三千萬元,被告酉○○即 在此三千萬元之最高限額下運作,那段時間因股市酣熱,幾乎每天均有買賣股票 ,被告酉○○對友利公司所欠債務每天金額隨股票買賣多少不一定,只要買賣股 票當天之融資金額就有增減,自不可能在融資之初即預先開立固定金額之本票交 予友利公司。Ⅲ開戶之初被告酉○○僅交十名親友之身分證影本予戌○○,其餘 手續均由友利證券公司辦理,至於如何辦理,被告酉○○不知亦不過問,每天只 是坐在家裡電視機前看盤,用電話與證券公司營業員連絡下單作股票買賣。因是 用股票作質押,所以買進之股票均由友利證券公司掌握中,更因以股票作質押, 所以被告酉○○根本不知有什徵信調查,亦未有簽發任何本票之事實。卷內本票 是金融檢查單位要來二信檢查前夕由友利及二信人員連夜加班趕製而來,在三更 半夜拿來至被告酉○○住處叫伊簽名,因被告酉○○確有融資,故簽名認帳。Ⅳ 丙種融資買賣股票既以股票現物供質押,屬於現物擔保,與一般信用貸款不同, 殊無再簽發本票雙重負擔之必要。如同某人持黃金鑽石去當舖典當,只要在當票 註明典當物品、金額及贖還當品期限已足,不必再簽借據或本票或支票。Ⅴ關於 向彰化二信辦理融資、展期、貸款等情事,伊均不知,且伊從未與二信人員接觸 過,伊直至七十九年二、三月間股市行情急遽滑落後,方知係二信貸款予伊云云 。被告戌○○辯稱:Ⅰ有融資買進股票經驗者均知,買進股票時根本不須辦理任 何信貸手續,金主即會存錢入帳戶,彰化二信當時違反證交法作丙種墊款,怕金 檢出事,才臨時由總經理指示由二信人員集體在七十八年十月共同偽造,此一偽 造事實,不但與融資買賣股票之人無關,亦與友利職員無關,因友利證券公司僅 係幫客戶買賣股票、辦理交割手續而已,貸款手續根本非其業務,不可能參與, 此乃合乎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推演。Ⅱ被告戌○○已於七十八年九月六日辭去 其在友利公司之高級營業員職務,然依原審所稱偽造附表吳慧毓等四十四人本票 之發票日大部分均在七十九年五月八日、七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即被告戌○○ 離職之後,被告戌○○既已離職,何而偽造、指示或參與該本票行為。Ⅲ伊僅負 責買賣股票,並未參與貸款業務,未曾與二信接觸過,故伊並不瞭解二信之貸款 手續,亦不清楚客戶與二信間貸款之問題,更不可能有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 券之犯行云云
二、本院查:




㈠如附表一所示借款人除戊○○名義者外,其餘分別均係被告二人及戊○○提供, 由酉○○、戊○○用於從事股票買賣,以省卻所得稅,但上開借款人之授權不包 括融資借款:
⑴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吳慧毓等,除戊○○名義者外,雖有提供 身分證正、影本或印章予戊○○或被告酉○○在友利公司開設帳戶買賣股票節 稅,但皆未同意以其等名義向彰化二信為股票質押借款,或擔任該項借款之連 帶保證人或代其等簽發如附表三、四之本票等情,業經被害人子○○、丑○○ 、呂綉枝、甲○、申○○、午○○、C○○、D○○、鄭耀榮、I○○、H○ ○○、G○○、乙○○、B○○、地○○○、未○○、宙○○、丁○○、玄○ ○、壬○○、己○○○分別於本案及戊○○案彰化調查站、原審法院及本院前 審調查時指述明確,核與被告酉○○於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檢察官訊問時供 稱:「附表一編號至借款名義人交付身分證是只作為節稅用的,他們並不 知有融資事」等語(見八二E○偵八一二六號卷第六八頁)及戊○○於該案調 查、審理時供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二偽造冒貸之借款申請書、徵信調查表 、授信約定書、展期借款申請書、存摺取款憑條及本票等在卷可稽(資料外放 )。
⑵依證人吳瑞昌於戊○○案偵查中供稱:渠與渠妹辛○○因買股票有將身分證交 給友利公司副總經理戌○○,渠並未簽發本票等語;該證人復於該案二審法院 調查時結證稱:「當時我有想買股票才會開戶,我有與我妹妹辛○○一起在友 利開戶,我只交付身分證影本,沒有交付印章予戌○○,並未借款」等語。另 證人呂江泉亦於戊○○案二審法院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訊問筆錄中結證稱:渠當 時在友利公司買賣股票,為了節稅,才拿其祖母呂雙、嬸婆寅○○、母呂綉枝 、嬸甲○、叔子○○、丑○○、呂欽印、岳母歐陽施月娥、連襟李新丁等九人 之身分證影本交給友利公司之副總經理戌○○幫忙開戶,渠並未提供吳瑞昌、 辛○○之身分證資料;因友利公司為了拉生意,會主動幫開戶之客戶刻印,渠 並未拿上開身分證影本給戊○○等語,參諸被害人丑○○、子○○、甲○、呂 綉枝於彰化縣調站訊問中亦供認其等有在七十八年初將身分證資料交予呂江泉 做股票,根本不認識戊○○(見第八一二六號偵卷第四十一頁至四十四頁)等 情以觀,戊○○並未搜集戊○○案吳瑞昌等十一人之身分證資料或刻該十一人 之印章供己使用自明;再參諸證人劉茂松於戊○○案及本案本院前審調查中到 庭結證稱:G○○、H○○○、卯○雲、郭秀美、乙○○、A○○、鄭耀榮、 蓀美滿、劉閏都是渠親友,渠有將此等人之身分證影本、印章交予戌○○去作 股票買賣,未曾交該等身分證資料給戊○○,戊○○亦未向渠借用人頭等語, 而上述G○○等人仍被用於申辦貸款或擔保等情觀之,上開吳瑞昌等十一人及 G○○等人之身分證資料所以被用於向彰化二信借款或擔保,顯由被告戌○○ 或友利公司所提供甚明(以上見本院上更㈠卷第二一九頁正、反面所附戊○○ 案本院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九二號刑事判決理由四㈠、本院上更㈠卷第八十 五頁反面)。
㈡戊○○及被告酉○○在友利公司從事股票投資,其借貸資金來源係由彰化二信, 以人頭戶信用貸款方式所取得,於起初辦理貸款及每三個月展期時,簽發本票均



係必備要件,且被告戌○○對此資金來源知之甚稔: ⑴證券市場所謂融資買賣股票係指證券商對其客戶融通資金之謂,而證券商辦理 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並載明於許 可證照。彰化二信於七十八、七十九年間,以信用放款形式,實際從事證券質 押放款業務等情,有七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彰化縣彰化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七十 八年度第一次理事會紀錄及彰化第二信用合作社七十八年四月份第一週經理會 議紀錄黃(炳煌)總經理指示「二、...證券抵押放款,視復華之利率波動 決定」、「三、股票貸放額度請民族分社鄭經理自行裁決,一類股票五成、二 類股四成為基準」等情(見原審卷Ⅰ第二一二頁)在卷可考。 ⑵依下列相關供述證據,被告戌○○對彰化二信辦理股票質押放款,應屬知情無 誤:
Ⅰ證人即彰化二信職員(七十八年三月至八十年元月任職友利證券公司收付處 ,接辦原沈財福工作,負責股票融資業務)曾燈煌於八十二年八月六日調查 站訊問時證稱:「二信友利收付處辦理股票融資的過程為客戶如購買一百萬 股票,二信則以信貸方式提供五十萬的融資(即五成)但客戶股票需質押予 二信」、「戊○○、酉○○利用這四十四戶人頭向二信辦理融資貸款、購買 股票,在我七十八年三月底調到二信友利收付處時接辦融資業務,這四十四 戶的人頭戶已經沈財福黃柏淙陸續放款,貸予渠等購買股票,當我接辦沈 財福業務時,沈財福便交代這四十四戶都是臺北前來買買股票的大戶,這些 放款都有股票質押、辦理信貸只是形式,不用對保,對此我也曾向總經理黃 炳煌請示,黃炳煌也表示股票融資,已有股票抵押,以信貸方式辦理放款, 無需對保,有股票抵押比一般信貸穩當,因此我對戊○○、酉○○所用的這 四十四戶人頭融資放款,在接辦後如有續貸或還款後再貸款,我就依照先前 承辦人及總經理黃炳煌的交待,未辦理對保手續」、「這些人頭戶的續借或 換單之貸款資料(即貸款申請書、貸款本票)都是由友利公司的一位小姐交 給我辦理,在這段期間內,友利證券公司的副總經理戌○○曾向我要索這些 人頭戶所質押的股票,為我所拒絕」、「這四十四人頭貸款因有股票質押, 與一般正常信用貸款並不一樣,所以當初核貸(含續借)時,即沒有進行客 戶之徵信調查,俟七十八年十月間金檢單位檢查時,總經理黃炳煌才前來二 信友利收付處命令所有職員加班偽造客戶徵信報告表以應付檢查」、「當七 十九年三、四月間股票開始下挫,這些人頭戶質押的股票已不足貸款金額時 ,我並詢問友利公司小姐,該小姐告訴我,這些人頭戶都是戊○○、酉○○ 所貸款的,我再請示總經理黃炳煌黃炳煌指示我前往普威證券公司找戊○ ○、酉○○,在人頭戶所開立的本票上補簽名,但當時我祇找到酉○○請他 補簽,並攜回酉○○交付普威證券公司股票(約一千張),隨後我便離職」 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卷第八-十頁)。
Ⅱ證人即擔任彰化二信友利公司收付處主管張滄洲於八十二年八月四日調查站 訊問時證稱:「(附表一所示)這四十四戶都是我在二信友利收付處擔任襄 理時因遵守總經理黃炳煌的指示,如果友利證券公司客戶透過該公司總經理 戌○○提出融資貸款,即可以信用貸款方式供友利公司融資買賣股票所核貸



出去的」、「因為吳慧毓等四十四戶都是透過戌○○向收付處提出融資貸款 ,二信融資貸款後同時質押所購買的股票做擔保,所以均未依照信用貸款的 程序」、「這是因為當初黃炳煌指示二信所有單位停止信用放款,全力提供 友利證券公司客戶購買股票融資貸款,但二信本身不能辦理股票融資貸款, 只有假藉信用貸款之名辦理實際為股票融資貸款之實,為了表面上符合信用 貸款的程序,不得不製作出信用貸款申請書、徵信調查表、授信約定書,大 額放款委員會決議錄、貸款人本票等資料,至於這些資料是如何製作出來的 ,我僅都是在程序上簽章,並未實際參與偽造製作」、「戌○○須要多少股 票融資款項,均會事先與二信前總經理黃炳煌洽商同意後,戌○○便將相關 申請信用貸款資料(即吳慧毓等四十四戶)送交二信友利收付處辦理融資貸 款,因此這些人頭戶貸款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本票都是戌○○所提供,至 於二信徵信報告表、大額放款審核決議錄才是由二信承辦人員製作」等語( 見調查站卷第十五-十八頁)。
Ⅲ證人即擔任彰化二信友利公司收付處職員之黃柏淙於八十二年八月四日調查 站訊問時證稱:「上述酉○○關係貸款十一戶、戊○○關係貸款三十三戶等 資料,大部分由我承辦,負責辦理對保手續,當時在七十八年二月間(詳細 日期已記不清楚)友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剛開幕,友利證券為了業績的需要 ,由該公司副總經理戌○○(現已離職)提供上述酉○○關係貸款十一戶、 戊○○關係貸款三十三戶之『彰化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借款申請書』、『彰化 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徵信報告書』、『授信約定書』、『本票』等已填具完整 之資料一大疊,交予二信,再由前無擔保放款承辦人沈財福交予我辦理對保 ,同時沈財福也交代我表示上級主管及友利證券公司已溝通協調,要我於『 授信約定書』等的『對保人或核對印鑑證明人簽章處』蓋章以示對保手續完 成,當時我就照辦」、「當時沈財福交予我之『彰化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借款 申請書』、『彰化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徵信報告書』、『授信約定書』、『本 票』等表格均已填具完整,且沈財福亦表示上級已說好了,所以我並未確實 依規定請貸款人當面對保,也沒有確實徵信,即在『彰化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徵信報告書』中『徵信員』欄或『授信約定書』中『對保人或核對印鑑證明 人蓋章處』蓋章,以完成程序」、「約定書中『對保人或核對印鑑證明人蓋 章處』欄內所蓋印章,確實為本人所為,惟未確實辦理對保手續」、「因為 上述貸款戶係受上級主管指示,因此我未依正常放款程序辦理」等語(見調 查站卷第十九-二十一頁)。
Ⅳ證人即擔任彰化二信友利公司收付處職員之沈財福於八十二年八月四日調查 站訊問時證稱:「當時的二信管理部經理天○○(現已離職)曾交代我只要 友利證券公司送過來的信用貸款申請案,只要會章即可,不必實際從事徵信 及對保手續,所以我在處理貸款案件時均未作徵信及對保手續」、「我在處 理這些工作時(指辦理子○○、辛○○、黃偵利、劉閏、宇○○○、H○○ ○、G○○、乙○○、丑○○、呂綉枝、I○○、地○○○、未○○、張芝 國、陳春玉、申○○、辰○○、郭秀美、壬○○、巳○○、卯○、甲○、吳 慧毓等信用貸款申請案件及對保案件)均依天○○的指示,在主辦業務時,



祇核對借款人是否為社員,並未詳查入社期間是否超過一個月,而從事對保 手續時只要友利證券公司副總經理戌○○交過來的授信約定書,我即簽章認 證,不需要當事人親自前來辦理,至於徵信報告書我從未處理過。這些案件 的徵信報告書都是曾燈煌事後填具補辦的」等語(見調查站卷第二十二-二 十五頁)。再於八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人頭戶之提供, 友利公司之副總經理戌○○也有提供」等語(見八二E○偵八一二六卷第十 九、二十頁)。
⑶依下列證據,足見簽發本票為信用貸款形式上必備要件,且彰化二信人員於辦 理時,就此部分確係依規定辦理:
Ⅰ依本院八十二年上更㈠字第九一號卷第二二一、二二二頁所示,一般信用合 作社作業放款流程觀之,借款人向放款主辦人員(第一線人)申請貸款時, 借款人提出保證人二人,主辦人員要調查:1借款人是不是社員、2借款人 是不是入社滿一個月、3徵信調查借款人、保證人資產及信用情形,是不是 可以確保債權。以上各條件符合後,主辦人員將放款申請書及大額放款委員 會決議錄各乙份(內容包括借款金額、保證人、存款交易情形等)向分社襄 理、副理、經理、(第二線)說明呈判後,送總社、副總經理、總經理,信 用放款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以上時,轉大額放款委員會議決,經決議准予貸放 再送分社第一線主辦人。第一線主辦人員於收到大額放款委員會准予貸放決 議錄後向:1借款人借款本票、2辦理借款人、保證人、借款約定書、對保 手續等,以上合於規定後准予貸放,貸放金額轉帳至借款人活期存款戶,完 成放款流程等情。
Ⅱ證人張滄洲於八十二年八月四日調查站訊問時證稱:「二信處理客戶申請無 擔保放款均要求客戶填寫財產資料、個人資料及借款申請書,並由主辦人員 查核客戶提供資料之真偽後,將申請書逐級轉呈核貸,如果金額信用貸款超 過五十萬元、抵押貸款超過二百萬元,並須經過二信的大額放款審核委員會 開會同意後,方能貸款予客戶。在客戶貸款前要求客戶填具借款的本票,並 由二信的主辦人員查核貸款當事人及保證人(即俗稱對保)確係貸款及同意 為借款人擔保親自簽名蓋章才會將客戶欲借之款項予以撥貸至客戶在二信所 設的帳戶內」等語(見調查站卷第十五-十八頁)。 Ⅲ證人黃柏淙於八十二年八月四日調查站訊問時證稱:「二信辦理放款(含信 用貸款與抵押貸款)應先清查放款對象是否為二信社員,其入社是否超過一 個月,再由貸款人填具借款申請書及徵信報告表或鑑價表,按行政程序逐級 呈核,如果額度未超過總經理授信的權限(信用貸款為五十萬元、抵押貸款 二百萬元),則由總經理即可決定放款,如果超過總經理授信的權限,則須 轉呈二信大額放款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才可放款,前述程序完成後再通知貸款 人親自前來辦理對保手續」等語。
Ⅳ證人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彰化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駐友利證券公司收 付處是在友利證券公司開始營業時,就開始大量偽造客戶的貸款申請書、本 票,當時的情形是合作社的社務會議理監事決議在友利證券公司買股票的可 以股票向合作社辦理融資,時間約在七十八年三月(開戶的申請書有記載)



」、「當時因證所稅一千萬,所以用他們的人頭在友利證券開戶」、「有關 此案都是臺北方面那些人拿來用的,當時酉○○戌○○二人從臺北那邊調 過來這邊買賣股票的」、「(貸款手續)關於在合作社方面的規定,首先要 在合作社開戶,開活期存款,再開一張放款申請書,還有本票,客戶持申請 書與本票到合作社,由合作社人員經辦人員辦理徵信和對保,做好後(如由 分社辦理)呈送給總社,總社經過整理,填寫一張大額放款給委員簽章,簽 好下來,主辦人員就可以貸放金額了」、「當時因為友利證券開始營業時, 為配合友利證券的營業額,還有貸出去金額可以收利息,合作社可以增加利 息收入,所以理監事社務會他們就決議,客戶在友利開戶的人可以將股票向 合作社辦理貸款,因當時有證所稅關係,因此有人頭戶關係,在友利證券開 戶的時候都是以人頭戶開戶,亦即客戶借他們的親朋好友印章、身分證影本 在友利證券開戶,他們買多少股票,合作社就以六、七成左右借給他們」、 「(以人頭戶貸款)是合作社社務會他們開會決定的,因為客戶要求要貸款 ,否則他們就要到別的證券公司去買賣股票。所以是客戶向友利證券公司要 求,友利證券公司再和我們合作社連繫,合作社務會再開會決議」、「因為 知道是客戶所開的人頭戶,所以才沒辦法對保」、「貸款需要一張放款申請 書,一張本票填金額,如有連帶保證人三人,則需填信用調查表三張,影印 土地謄本、戶籍謄本,要調查他的不動產,還有一張印鑑證明,要他們本人 來到信用合作社,或則主辦人員到他們那個地方去對那身分證是否其本人, 進行對保工作,另有授信約定書要本人簽名,而徵信報告表內有不動產、土 地、房屋之調查,亦即須依其謄本才填記」、「調查完後就送到總社給總經 理批示,批示准後,再轉呈大額放款委員會(上面要寫信用往來的情形)」 、「顧客新開戶申請書,照規定須由本人到合作社簽名,是在貸款前先開戶 ,另委託書乃是我買股票委託合作社從他的帳戶轉帳交割過去」、「放款人 員就開設立帳戶,用一張傳票從放款部分開出來,再轉入『什麼人』借的帳 戶內,主辦人員開出的傳票再轉入該借款客戶的帳戶」、「放款申請書准下 來時就叫客戶來合作社或主辦人員到他們家去對保,而對保的用意即在確認 是由其本人借的,而對保好後,本票送過來,就根據本票轉帳放款,以此為 最後的手續」、「客戶自行申請貸款或營業員代替申請貸款兩者皆有,有的 是證券公司的職員幫客戶申請,就是將他們的股票影印,合計多少錢?還有 申請多少錢再附股票,及放款申請書、本票來借款」、「一戶可貸款四百萬 元,然而客戶常因透支不夠才會借用人頭戶再借錢」、「客戶買賣股票,因 他有向我們借錢,如他們有賣股票,友利證券公司就會輸入電腦,把那些資 料輸入我們二信,將其賣出的股票金額,透過電腦把金額匯進放款裏面,還 我們錢」、「貸款程序申請書、本票、附買進股票數,待申請批下,承辦人 員轉入活期帳存款,由主辦蓋好章,營業員再向我們申請貸款」、「徵信、 對保是因金檢單位來查,我們才補辦的,至於本票原本就有的」、「在七十 八年八、九月發現的,當時金檢來查,發現沒有信用調查表,才叫他們補齊 的」、「(問:彰化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借款申請書與本票是你們自己做的還 是客戶提供資料你們才做?)申請書要客戶拿過來我們才有資料,而我們知



道那是人頭戶所以才沒做對保工作,亦即借款申請書、本票是客戶先寫好的 ,再來申請貸款」等語(見原審卷Ⅰ第二二九-二三四頁)。嗣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我在本案及戊○○案件中所為之供述,都實在。所有證卷融資業 務都是由總經理黃炳煌指示我辦理,當時合作社不能作股票融資。以股票質 借貸款時,要寫申請書及本票,用股票借五成,本件完全沒有對保,我涉犯 本案部分已被判刑確定執行完畢」等語(見更㈢卷第一二六頁函第一二八頁 )。
Ⅴ證人天○○於戊○○案原審審理時證稱:「通常三個月就要一次,本票要再 另寫一張及展期申請書,程序如同借款程序,而大額放款委員會會在決議錄 上填寫展延期日」、「地籍謄本的地號全部都是捏造的。因金檢室發現有缺 失,總經理才叫全體員工加班以補全資料才沒有缺失的」、「(問:借貸的 時候是否都要有本票?)應該都要有的」等語(見八十年訴字四三九號卷第 一七九-一八一頁)。
Ⅵ被告戌○○於戊○○案原審審理時供稱:「股票融資由客戶自行籌湊資金, 證券公司不籌湊資金,是客戶先行與二信接洽談好股票融資貸款,但營業員 很多,可能有人會帶客戶去談」、「身分證是客戶拿過來,印章也有客戶授 權小姐去刻」、「客戶辦理股票融資時,二信會要求客戶開本票」等語(見 八十二年度訴字一四六八號卷第一一0頁)。被告酉○○於八十二年八月十 一日調查時供稱:「我自七十八年二月間起至七十九年間,均係透過友利公 司之副總經理即被告戌○○買賣股票,如附表一編號至之借款人宙○○ 等人都是我親友,我是為節稅故向其等借用身分證等資料,並交予被告戌○ ○」、「應是由戌○○向二信辦理股票融資,因當初我人均在臺北較多,我 買賣股票融資均委由戌○○處理」、「(戌○○以宙○○等十一人向二信冒 貸的金額,全部均供我融資買賣股票」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卷第二、三頁 )。
⑷本票於最初貸款及展期時均已簽發,被告等所辯:本票係因彰化二信人員為應 付金融檢查臨時杜撰云云,與事實不符:
Ⅰ依本院前審卷附合作金庫銀行九十年三月十五日合金總專字第0九一000 二三0三號函所示:「本行曾於七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及七十八年八月二十 九日對彰化二信辦理專案檢查及一般業務檢查,檢附是項檢查報告密件影本 共二份。與本案有關者應係七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該次金融檢查」、「檢查 意見:...本次檢查該社各項業務,其操作管理有下列各項缺失亟待改善 :1該社辦理放款,對社員借款及保證借款未辦理統一歸戶,未能瞭解借、 保戶在該社所負債務情形,核與『財政部77.2.24臺財融第 770938015號函 』之規定未合(處理意見:應請依規辦理)。2對入社未滿一個月之社員有 頗多准予辦理貸款情事,核與『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情 辦法』之規定未合(處理意見:應請依規辦理)3辦理無擔保放款,雖有編 製借、保戶之個人信用調查表,惟大部分僅略載渠等之不動產面積,至其他 有關信用狀況等之資料,均付闕如,徵信資料欠完整,放款核貸欠缺依據( 處理意見:注意改善)。」等情,由上開金檢報告觀之,顯見當時以「信用



貸款」之名行「融資貸款」之實,一切形式資料均備妥(包括本票),欠缺 者僅是除渠等之不動產面積外之其他有關信用狀況等之資料,而非被告酉○ ○、戌○○指訴之連本票在內所有申請信貸相關資料。 Ⅱ證人曾燈煌於本院八十一年度上訴字五七四、五七五號案及八十年偵二二六 一號案訊問時供稱:「我經手的一二六個貸款客戶戶頭都沒有經過徵信調查 」、「七十八年十月間合作金庫人員來檢查,發現我們每個案子都沒有做徵 信調查而來公文,總經理叫我們要補做,是加班做出來的,都是隨便亂填, 並無事實根據,只是形式做而已」、「徵信報告上之財產是假的,是總經理 指示我們地段亂寫,是總經理指示友利證券人員加班將徵信部份地號及地號 價值亂寫」等語。
Ⅲ證人黃柏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金檢單位每年都有來檢查」、「金檢單位 在何時發現我們沒有做徵信對保的工作,時間不太記得,大概是在第二次檢 查時」等語(見原審卷Ⅱ第四○三-四○九頁)。證人沈財福於原審審理時 證稱:「當時這些資料交給曾燈煌時徵信調查表都沒做,而補正的工作是在 七十八年十月金檢室檢查以後,上級指示下來要他們補辦,當時我已不在友 利收付處,我是在民族分社辦代收稅款,交給曾燈煌這些資料就是只有本票 、申請書,而沒有徵信調查表」等語(見原審卷Ⅱ第四○三-四○九頁)。 證人曾燈煌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接沈財福的工作,即時徵信對保的工作 ,有些有做,有些沒有做」、「在七十八年九月或十月間在合庫派金融檢查 單位來檢查時,發現這些貸款沒有徵信調查表後,是我們當時的總經理黃炳 煌指示我們全體人員加班補辦的,當時有現在的黃柏淙張滄洲和其他的職 員一起做補辦的工作,那時沈財福不在了」、「在友利收付處做的(補辦工 作),足足做二、三天,有的是我們自己補齊的,有的是交給客戶拿去寫的 」等語(見原審卷Ⅱ第四○三-四○九頁)。
Ⅳ證人黃炳煌於調查站訊問時證稱:「辦理金融業務檢查,檢查人員指出二信 有多項缺失,包括對於友利公司所核貸的無擔保放款(即信用貸款)比例過 高,且貸款頗多於提領後即集中轉存入同一活存帳戶,有分散借款集中使用 情事,風險趨於集中,影響債權確保,及未翔實辦理徵信調查,依據同一借 款申請書重複撥貸,致借戶之現欠已逾二信對每一社員之無擔保放款最高額 (四百萬元)情事等項缺失」等語(見調查站卷第二、三頁)。 Ⅴ證人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徵信、對保是因金檢單位來查,我們才補 辦的,至於本票原本就有的」、「在七十八年八、九月發現的,當時金檢來 查,發現沒有信用調查表,才叫他們補齊的」、「(問:彰化市第二信用合 作社借款申請書與本票是你們自己做的還是客戶提供資料你們才做?)申請 書要客戶拿過來我們才有資料,而我們知道那是人頭戶所以才沒做對保工作 ,亦即借款申請書、本票是客戶先寫好的,再來申請貸款」等語,已見前述 。嗣雖於戊○○案本院更㈠審改稱:「因這合作社辦理的這個貸款融資是違 法的,現也是違法的,後來檢查不合格才補辦信用調查表、申請書、徵信報 告表、展期借款申請書、本票,全部是假的,除新開設申請書是合作社辦的 我不知道,其他都是為檢查才臨時叫員工加班填寫的,由二信及友利的職員



一起加班填寫的」、「被告應該不知道內幕,因我們是依據電腦資料過來的 報告,因我們是針對全體買賣股票的客戶,並不是針對某人而作」云云(見 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九二號卷Ⅱ第一四八頁),然既與其證述前後不一且 與上開其他證人及金融檢查報告不符,即無足採,併予敘明。 ㈢被告酉○○明知其投資股票資金係由彰化二信,以其人頭戶信用貸款方式支應, 且簽發本票為辦理信用貸款及展期之必備要件: ⑴被告戌○○於原審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調查證據聲請狀(見原審卷Ⅱ第四七 六、四七七頁)載明:「被告酉○○向二信貸得之款項,均由酉○○按月付息 ,嗣因股票急遽滑落,損失慘重,無力付息,又將各戶節餘款項全部領走,引 起二信恐慌,而由二信派員北上向酉○○索債,酉○○乃立償債計劃書交二信 ,以為緩兵之計,惟其後酉○○爽約,未按計劃書履行,致二信無法收回本案 之貸款,二信迫不得已向人頭戶開刀,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而爆發本 案,被告酉○○對於本案貸款始末,均全程參與,殊難轉嫁責任於被告戌○○ 」等語。
⑵另依下列供述證據,足認被告戌○○所稱:酉○○對貸款始末全程參與等情, 與事實相符:
Ⅰ證人沈財福於原審審理時分別證稱:「這些貸款資料剛開始是戊○○、酉○ ○拿來辦的,後來要換單、延期貸款則是由戌○○拿來替他的客戶辦」等語 (見原審卷Ⅰ第二四五頁)、「申請貸款起先是戊○○、酉○○交給我的, 後來是戌○○」等語(見原審卷Ⅰ第二六九頁)、「酉○○在七十八年二、 三月有拿貸款資料給我」、「展期是曾燈煌辦的,四月後我就離開了」、「 戌○○有來接洽」、「開始時戌○○他有拿很多客戶的名單來」、「剛開始 是酉○○戌○○拿買賣股票的報告資料跟我們接洽申請貸款」、「他們( 被告二人)一起過來的,他們交給我們資料時都已填寫好,客戶姓名、住址 、章也都蓋好的」等語(見原審卷Ⅰ第二九五、二九六頁)、「第一次是酉 ○○本人來辦的」等語(見原審卷Ⅰ第三○五、三○六頁)、「我辦時酉○ ○第一次有拿申請書、本票來辦融資貸款」等語(見原審卷Ⅰ第三○五、三 ○六頁)、「客戶有開戶有掛單買股票,他們要拿股票、本票、授信約定書 、借款申請書來辦借款」、「借款時這些資料都已蓋好章」、「酉○○拿資 料給我時也都蓋好章了」等語(見原審卷Ⅱ第四二二、四二三頁)。 Ⅱ證人黃柏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客戶貸款時資料是沈財福交給我」、「換 單是友利證券的秋月小姐交給我的」等語(見原審卷Ⅰ第二六九頁)、「( 問:有無看過酉○○拿客戶的申請書、本票向二信借款?)有,是在開幕時 ,時間是七十八年二、三月間,看過酉○○他到過櫃檯,展期時我就不知道 了」、「後來展期時戌○○沒來,是曾燈煌直接把資料交給我,我只是協辦 ,曾燈煌說是友利證券的營業員黃秋月拿來的」等語(見原審卷Ⅰ第二九五 、二九六頁)、「戌○○來辦時是本票三個月到期需要換單時,我看到他時 在七十八年五月間,他當時是拿展期的新本票和展期申請書來」、「當時我 在旁邊整理股票」、「拿給當時的主辦就是曾燈煌」等語(見原審卷Ⅰ第三 ○五、三○六頁)。




Ⅲ證人曾燈煌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時換單展期的資料是黃秋月拿來的說是 『臺北大戶』的」等語(見原審卷Ⅱ第四○六、四○七頁)、「酉○○辦展 期時要拿展期申請書,還有本票來換回原來的東西」、「酉○○展期時資料 是黃秋月拿來的,章都蓋好,上面資料也都寫好了」等語(見原審卷Ⅱ第四 二二、四二三頁)、「客戶借款滿三個月到期要展期時需填寫展期申請書, 第一次辦理貸款融資要拿開戶申請書、授信約定書、和本票,展期換單時, 只有拿展期申請書和本票,本票只換回原來那一張重新押日期」、「只有有 展期的客戶都會留有原先的借款申請書」等語(見原審卷Ⅱ第四二一-四二 五頁)。
Ⅳ證人即友利公司職員黃秋月於原審及另案調查時分別證稱:「展期換單的文 件是我拿給曾燈煌的」,是酉○○他是大戶他懶得寫,所以叫我們幫他寫的 」、「我們幫酉○○做展期換單大約三、四次」、「每次快要到期我都會打 電話通知酉○○,他就說我很忙,你們幫我寫就好了,而且又說最好不要用 同筆跡,所以我們就幾位同事一人分幾張來寫」、「因為酉○○是大戶,我 們也不知道這樣幫他寫可不可以,所以我們有去問過戌○○說客戶要換單幫 客戶寫可不可以,他就說假如客戶知道這件事情就可以了」等語(見原審卷 Ⅱ第四○六、四○七頁)、「展期時印章都是向酉○○戌○○拿的」、「 印章起先是在戌○○那邊,後來拿來拿去,他嫌麻煩,就交到我這邊,存摺 也是」、「剛開始時我都是要向酉○○戌○○二人拿印章,後來他們都嫌 麻煩,就全部交給我保管」、「因為都是我在辦,所以曾增煌就通知我」、 「酉○○戌○○的客戶,戌○○就叫我幫酉○○去辦」等語(見原審卷Ⅱ 第四五一頁)、「我都有打電話去給他說要換單,他都說好好,你們就這樣 辦,有好幾次,我真的有打電話跟他講」、「我們大夥在寫時都會順口請教 戌○○,因為他是主管,我們都會問說幫客戶寫這個有沒有關係,他都回答 說:客戶知道就可以」等語(見原審卷Ⅱ第四○三-四○九頁)、「(問: 提示借款申請書、展期申請書、本票、授信約定書,你大概都寫過那幾種? )我寫過本票,二信都拿本票給我們寫」、「最有印象的是本票」、「(問 :你怎麼知道要幫客戶辦展期?)是酉○○有時候自己主動叫我們寫,或是 二信通知營業員,他們忙就會叫助理幫他做,熟了以後二信就直接找我」、 「(問:開始第一次是誰叫你寫的?)是戌○○」等語(見原審卷Ⅱ第四四 九-四五二頁)、「印章是戌○○給我的,我沒算有幾個章,以後我離職已 聽說章寄還給被告,印章大約有二十多個」、「(印章)大部分是戌○○交 予我,最初十多個後來再開戶陸陸續續開戶小姐有再交章與我,我沒辦開戶 之事,換單之事我才有參與,是二信經辦人稱要換單,拿舊的本票再改寫新 的本票,要求我們友利公司之人員五、六人簽寫本票,是為了求筆跡相異」 、「(問:何人寫本票?)我,王女滿、林文珠陳昭如、黃惠美,另有一 美惠者,我忘了姓,他們都是友利公司職員,美惠者為謝美惠」等語(見八 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九二號卷Ⅰ第二一八、二一九頁)。訊以被告戌○○何 以被告酉○○十一戶人頭戶印章在其身上事,其於原審八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訊問時供稱:「因為酉○○懶得在第二天辦交割,但交割要用印章,所以他



印章就放我這裡,後來交給黃秋月去辦」等語(見原審卷Ⅱ第四五一頁)。 Ⅴ證人即友利公司職員陳麗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酉○○的十一戶人頭戶的 證券買賣戶新開戶是酉○○他拿十一戶的身分證影本和印章過來辦的」、「 (問:那十一戶的人頭戶及友利新開戶申請書及二信的存款戶申請書你們有 否幫酉○○填寫過?)有」、「(問:你為何要幫他填寫?)因為應酉○○ 方便」、「戌○○是營業部的副總,他有說郭婉容有一千萬的限制,所以假 如有人頭戶要開戶,他指示我們就可幫客戶填寫」、「那十一戶的身分證影 本是酉○○自己拿來的,我們只有幫他填資料並沒有幫他刻印章」等語(見 原審卷Ⅱ第四五一頁)
⑶由被告酉○○所使用人頭戶貸款資金觀之,所辯其向友利公司借款金額隨每日 股票買賣進出不斷變化,並無確定金額致無法簽發本票云云,應非事實。依本 院前審卷附彰化縣彰化市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二信合字第八六六號函所示酉○ ○、戊○○以股票向彰化二信質借,核貸撥款之存提往來明細(見八十六年度 上更㈠字第一三三號卷第一四八、一四九頁,詳如附件五)及原審卷附貸款資 金流向說明、傳票影本所示:「七十八年三月六日宙○○、丙○○、丁○○、 陳新宏、玄○○、壬○○、巳○○、卯○八人各貸四百萬元轉入其個人帳戶之 後,丁○○、壬○○、張素卿、丙○○、玄○○、卯○、陳新宏七戶各支出四 百萬元轉入宙○○帳戶共二千八百萬元..同日宙○○帳戶支出二千八百八十 萬元清償宙○○、玄○○、卯○、郭莊阿榮、郭博祐、陳鍾美霜、莊帆、宋春 香、莊金課、黃○○○、丙○○等十二戶放款..。七十八年三月八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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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