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五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地○○
右上訴人因被告常業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第
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字第八八六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四八六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五七一
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號、第六三六號、第一0七七號、第五一三二號、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0四四號、二一五0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一
九四(含九十二年他字第六四九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五九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地○○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地○○具有竊盜之犯罪習慣,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犯意,先後於如附 表一編號一至四,附表二編號一、三、七、十一、十二、十三,附表五所示之時 、地,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附表二編號一、三、七、十一、十二、十三,附 表五所示之方式竊取G○○○、天○○、詹齡如及宇○○等人所有如附表一編號 一至四,附表二編號一、三、七、十一、十二、十三,附表五所示之物品,並自 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即附表一編號五 至二十),與案外人詹益豐(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在 案)附表二部分與年約三十歲綽號「阿文」之人共同基於前揭常業竊盜之犯意及 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地○○提供其及其母吳秀珠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存 摺帳戶及提款卡、公共電話卡、行動電話機具及號碼為0000000000號 之電話識別卡,附表二林素英名義郵局帳號,附表五富邦銀行00000000 000000000戶名傅建福及郵局林瑞東帳戶作為工具,先行駕車相互搭載 而於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二十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二十所示之方式 共同竊取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二十所示之車輛(詳細之被害人姓名、失竊汽車車號 、失竊地點、時間,見附表一所示),嗣其等竊得車輛後,再利用前揭電話卡、 行動電話機具及識別卡,以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二十,附表二編號一、三、七、十 一、十二、十三,附表五所示之恐嚇方式,先後向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二十,附表 二編號一、三、七、十一、十二、十三,附表五所示被害人欄內所載酉○○等人 恐嚇陳稱:「若想要回車子,要匯款(指示之匯款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至指 定之帳戶(詳如附表一所示),若不匯款,則將汽車解體」等語,致使如附表一 編號五至二十,附表二編號一、三、七、十一、十二、十三,附表五所示被害人 欄內所載酉○○等人心生畏懼,而均依指示分別於當日或數日內將如附表一編號 五至二十,附表二編號一、三、七、十一、十二、十三,附表五所示之金額匯至 其等所指定之帳戶內。迨至地○○等人確認被害人已匯款後,始通知被害人車輛 之所在,最後由地○○或詹豐益持如附表一、二、五所示帳戶之提款卡至臺中縣
、市或彰化縣、市等地之金融機構提款機提領前揭匯款,而得款後即由地○○獨 自或及詹豐益二人朋分花用殆盡;又地○○復承前揭同一之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 之概括犯意,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地○○郵局帳戶、提款卡及公共電話卡作 為工具,先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二一及二二所示之時、地,竊取如附表一編號二 一及二二所示E○○及亥○○所使用之車輛(詳細之被害人姓名、失竊汽車車號 、失竊地點、時間,見附表一所示),嗣其竊得車輛後,再持公共電話卡以如附 表一編號二一及二二所示之恐嚇方式,先後向E○○及亥○○恐嚇陳稱:「若想 要回車子,要匯款(指示之匯款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至指定之帳戶(詳如附 表一所示),若不匯款,則將汽車解體」等語,致使E○○及亥○○心生畏懼, 而除亥○○尚未付款即尋獲車輛外,E○○則已依指示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將新台幣(下同)三萬元款項匯至如附表一所示地○○之郵局帳戶內,迨至地○ ○確認E○○已匯款後,則持如附表一所示郵局帳戶之提款卡至彰化縣花壇鄉農 會附近之提款機提領前揭匯款,而將款項花用殆盡,地○○並恃此以營生。嗣為 警先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七時五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一段二 七巷七號前查獲地○○,並尋獲G○○○所有之汽車一部、鑰匙一支及扣得地○ ○當日身著之警察制服一件;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上午一時許,在彰化縣彰 化市○○里○○路○段一一九巷十八號前復查獲地○○,且扣得地○○所有,供 犯罪所用之遠傳公司0000000000號門號卡一張,其後旋即至詹津勳位 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八七巷十三號之住處,而扣得地○○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和信公司0000000000號門號卡一張、行動電話晶片一張(此等門 號卡均附於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刑案偵查卷宗)、公共電話卡四張、如附表一 所示吳秀珠之郵局帳戶一本、詹津勳之合作金庫彰化分行帳戶一本及提款卡一張 、吳秀珠之合作金庫中權分行帳戶一本,以及地○○竊得之詹齡如之身分證一張 ;附表二林素英名義郵局帳號,附表五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 000戶名傅健福及郵局林瑞東帳戶;再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 五分許,在臺中市○區○○街九七號前查獲地○○,並尋獲宇○○所使用之自用 小客車一部及鑰匙一支;另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九時三十分許,在彰化市 ○○路一二0巷三0七號前查獲地○○,並扣得地○○所有,供前揭犯罪所用之 如附表一、二、五所示地○○郵局儲金簿一本、提款卡一張及因領取匯款後所得 之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一紙,附表二林素英名義郵局帳號,附表五富邦銀 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傅健福及郵局林瑞東帳戶。而循線 查悉上情。又於後述附表二所示犯罪方法、時、地竊取各被害人所示之財物及恐 嚇等各方法(其中九巳○○部分除外)其詳如後所載,並又連續於附表五所示之 犯罪方法、時間、地點竊取被害人等之物品(附表五屬併辦部分)。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 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移送併案審理,及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移送併案審理,及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 理,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及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到院。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地○○對於右揭犯罪事實除附表二編號一、三、七、十一、十二、十三 部分外,餘均供承不諱,並經如附表一、二、五所示被害人欄內使用人(包括所 有人)G○○○等人分別於警詢中指述甚詳,且有甲○○、丁○○、B○○及乙 ○○等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車輛尋獲贓物認領保管單、隆傑企業社之行照、 車輛尋獲通報單、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E○○、亥○○)、贓物認領保管收據、被 告提款之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被告留有電話之紙條一紙、吳秀珠、林素 英、傅健福、林瑞東帳戶之交易資料查詢表、被告所使用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B○○轉帳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照片、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區電信分公司函附通話明細清單、在監在押資料及通緝案件資 料表等附卷足稽,復有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扣案足證,是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 與事實相符。至證人詹豐益雖否認其與被告有共為前揭犯行,辯稱九十一年十一 月三十日即中秋節當日其在證人施金都家中待至凌晨始返家,其於警詢所言乃遭 刑求所為非自由之供述云云;然查,證人施金都於警詢所言既與證人詹豐益所言 情節有所出入,則可見證人施金都所言,顯有迴護證人詹豐益之可能。況參以被 害人甲○○於警詢、偵查中均陳稱:「我一眼就看出是詹豐益到我家夾紙條,且 體型各方面都很像,我見他夾紙條後,我就在他後面跟蹤差不多有三至五分鐘, 他也停車轉頭看我,我確認被告不是到我家夾紙條之人,歹徒有二人,話是輪流 跟我說,被告及詹豐益二人聲音都很像,尤其唸帳號時說話有嚴重不清楚。聲音 很像、感覺有二人與我通電話,體型外型很像,電話中的聲音他的(指詹豐益) 比較像。」等情(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五七號偵卷九九頁、一四三頁),核與 被告地○○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詹豐益平日講話即有些模糊、口齒不清之情 ,當晚十一時許係詹豐益騎機車返回竊車地點丟紙條留下聯絡電話,被害人於第 二天清晨撥打電話與我聯絡,討價還價間,我與詹豐益有與被害人輪流講電話。 」等語,相符(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五七號偵卷九二頁、第一0三頁),從而 堪認被告地○○供陳詹豐益亦有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二十所示之犯行等語,洵 為有據。且查,證人詹豐益固陳稱其乃於九十二年一月七日遭警刑求,始自承犯 罪云云;惟觀諸證人詹豐益於警詢時既僅坦認其曾自九十一年三月至十一月間共 同竊取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二十所示十六件案件,而於同日警詢時猶仍就如附表一 編號三所示部分之犯行予以否認,則可見證人詹豐益辯稱其曾於警詢時遭刑求而 坦認犯行,實屬可疑,不可採信。再者,證人詹豐益於檢察官偵查中不僅未曾表 示有遭刑求之情事,復詳為供陳其與被告共犯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之細節,並與 被告所供情節互核相符,當堪認證人詹豐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自白,洵為可 採,而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二十所示之竊盜及恐嚇取財部分,乃係被告與證人詹豐 益共犯者無疑。如附表五所示犯行已據被告供認在卷,核與被害人等所供相符, 並有部分扣押物品在卷為憑,此部分犯行亦堪予認定。至於附表二編號一、三、 七、十一、十二、十三、等六部分之犯行,已據其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供承在 卷,復有被害人等供述及林素英之郵局帳號,罪證已臻明確,唯在本院行調查及
審理中否認其犯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 ,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 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號判 例參照)。查被告自九十年十月九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止達一年又七個多 月即竊取附表一、二、五所示車輛,所得利益甚鉅,顯係反覆繼續實施竊盜犯行 ,而有恃竊盜營生之犯意與行為,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自屬常業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之 恐嚇取財既遂、未遂罪。公訴人認被告僅成立竊盜罪,即有未洽,惟起訴事實相 同,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被告與詹豐益間就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二十, 附表二與「阿文」一間所示之常業竊盜及連續恐嚇取財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單獨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二二,附表二編號十二此部分 與綽號「阿文」者共犯,附表五編七、八所示部分之犯行,因被害人未因其恐嚇 行為而付款,是此部分之恐嚇取財部分,尚屬未遂。至於附表五編號五部分未恐 嚇祇成立常業竊盜罪。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二二,附表二編號一、三、 七、十一、十二、十三,附表五(編號五部分除外)所示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及未 遂罪部分,所犯構成要件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 定,以恐嚇取財既遂罪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前揭常業竊盜罪及 連續恐嚇取財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常業 竊盜罪處斷。至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八五七一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號、第六三六號、第一0七六號、第 二五九七號、第五一三二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0 四四號(含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五0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九四號( 含九十二年度他字第六四九號)】,固未據公訴人起訴,然該等部分之犯罪事實 與已起訴論罪部分之事實,既分別具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 罪,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當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原判決予以論罪科刑固 非無見,惟原判決附表二編號一、三、七、十一、十二、十三等六部分及附表五 部分(原審未及而漏判決,移由本院併辦部分)未及審酌,上開六部分為犯罪不 能成立未予諭知罪刑及附表五漏判,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 ,原審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應予撤銷。爰審酌被告前揭犯罪之動機、目的、 方法、手段、所得利益、參與之程度,其素行不佳,且其一再圖謀不勞而獲,又 車輛在現今社會,已屬一般人生活上或工作上必備而重要之交通工具之一,被告 竊取他人之車,復據此恐嚇被害人交付財物,而坐享利益,不但已侵害被害人憲 法所保障之行之自由及財產權,更直接影響到被害人之生計及生活品質,又以今 日社會車輛失竊之嚴重性以觀,此等犯行對被害人所造成之不便,實屬非輕,且 其於事後亦均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失,行逕可謂十分惡劣,且危害 社會甚深,不值輕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 告一再竊取他人車輛,犯案纍纍,前揭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案件亦多達數十件,顯 見其有犯罪之習慣甚明,又其恃此維生之意至為明顯,是論以常業竊盜之罪,已 如前述,爰併依法宣告其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之保安處分
,以資矯正其之犯罪習性。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 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等罪所用或因恐嚇取財 犯行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原審並本院審理時供述甚詳,依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物 ,既非被告所有,或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係供被告前揭犯罪所用之物,爰不 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又移送併案審理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一三 二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九四號(含九十二年度 他字第六四九號)】被告與綽號「阿文」者共同基於前揭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概括 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所示林素英之存摺帳戶及提款卡作為工具,於如附表二編 號二、四、五、六、八、九、十共七部分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 共同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車輛(詳細之被害人姓名、失竊汽車車號、失竊地點、 時間,見附表二所示部分二、四、五、六、八、九、十),嗣其竊得車輛後,再 撥打電話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恐嚇方式,先後向如附表二上開所示被害人戌○○等 人恐嚇陳稱:「若想要回車子,要匯款(指示之匯款金額,詳如附表二如上編號 所示)至指定之帳戶(詳如附表二如上編號所示),若不匯款,則將汽車解體」 等語,致使如附表二同上所示被害人戌○○等人心生畏懼,而均依指示於當日或 數日內將如附表二同上所示之金額匯至其所指定之帳戶內。迨至被告等人確認被 害人已匯款後,始通知被害人車輛之所在,最後持如附表二同上所示帳戶之提款 卡,至臺中縣、市或彰化縣、市等地之金融機構提款機提領前揭匯款,得款後即 由被告等人花用殆盡等情。因認被告另涉有前揭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罪嫌云云。本 件檢察官移送併辦審理部分,無非係以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 不諱,並有如附表二同上所示之被害人戌○○等於警詢中指述甚詳,且有林素英 之帳戶明細、黃月雲之行照、辰○○及宇○○等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車輛尋 獲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尋獲通報單、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
查詢車輛認可資料等附卷足稽,為其論據。
四、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被告否認犯罪事 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 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參見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一八 三一號判例)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 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 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另證據之證明力,固屬於法院 判斷之自由,惟證據本身如有瑕疵,則在瑕疵未能究明以前,遽採為有罪之根據 ,即難謂適法(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五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五六 號及三十二年上字第九七一號分別著有判例)。訊據被告地○○堅詞否認其有何 前揭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其僅係竊取宇○○所有車輛使用,不知宇○ ○為何遭恐嚇取財,其遭借訊後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前揭犯行乃因認該等部分之 犯罪事實與前所為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行得併予處罰,對其罪責並無影響,前揭 自白不實,其未曾竊取前揭車輛,亦未曾使用林素英之前揭帳戶恐嚇取財各等語
。經查,被告地○○前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法院並本院行調查及審理時,原均堅 詞否認其曾恐嚇被害人宇○○、戌○○等人匯款至林素英前揭帳戶以便取回車輛 ,迨至九十二年六月間彰化縣警察局借訊時,始改陳其確有為前揭犯行等情,有 警詢、偵查及原審院調查筆錄等在卷足稽,是堪認被告地○○辯稱其遭借訊後供 承犯行,係因認該等部分之犯罪事實與前所為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行得併予處罰 ,對其罪責並無影響,前所為自白非實等語,尚非無據。又參諸被告所有000 0000000號門號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雙向通聯紀錄可見,九十二年二 月間被告所用前揭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均載明基地臺之位置均在臺中縣市及彰化 縣市,則被告事後辯稱該期間其均在臺中縣市或彰化縣市一帶活動,不可能參與 如附表二編號二、四、五、六、八、九、十所示之犯行而同時遠至桃園縣市及高 雄縣市、新竹市等他處竊車,並為恐嚇取財之犯行等語,核屬可採。另查,被告 前曾因案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入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始出所,另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入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至九十二年三月十三 日始出所等情,既有在監在押資料及通緝案件資料表,臺灣彰化看守所函,及台 灣台中看守所傳真一份(見本審卷第七十一頁、一0二頁)附卷足佐,益徵被告 自白其確有使用林素英之前揭帳戶向如附表二編號二、四、五、六、八、九、十 共七部分所示之被害人恐嚇取財等情容有瑕疵,委非可取。矧觀諸九十二年二月 二十二日、二十三日同時在宜蘭、雲林及臺中縣等處為竊車及恐嚇取財之犯行者 乃係使用前揭林素英之帳戶供被害人匯款使用等情,業經被害人玄○○、黃素月 、丙○○、庚○○及未○○等人分別於警詢時指陳甚詳(詳見臺中市警察局刑事 偵查案宗);而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玄○○、黃素月、丙○○、庚○○及未○○ 等人之車輛遭竊及被害人遭恐嚇取財之際,被告均遭羈押於看守所等情,亦如前 述,則縱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其僅係與綽號「阿文」同時共同下手竊取車 輛等情為視,被告不僅已無與綽號「阿文」者同時於不同地點竊取該等車輛之可 能,更無於其在所期間仍參與如附表三所示恐嚇取財犯行之餘地,故益證被告所 為上開自白,均有明顯之瑕疵,非可作為認定被告有為前揭犯行之證據。此外, 本件既未查獲林素英之前揭帳戶,且就提領林素英前揭帳戶存款者所攝之監視錄 影帶,亦僅可見為一頭戴鴨舌帽之男子提領林素英帳戶之匯款,尚無從辨識是否 為被告或其他與被告共犯之人,而核對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與被告所有及使用0 000000000號等電話門號,復無證據足認被告確有撥打任何電話向如附 表二所示被害人恐嚇取財之情,此有勘驗筆錄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區 電信分公司函附通話明細清單附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應屬無積極證據足認被 告有前揭檢察官所指如附表二編號二、四、五、六、七、八、十共七部分所示之 犯行,是此部分要屬犯罪不能證明,因屬常業犯之一部分,茲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五、另檢察官移送併案意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0四四 號(含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五0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 字第二五九七號、第一0七六號、第六三六號】雖以被告尚涉有駕乘如附表一編 號一所示竊得之車輛懸掛經註銷號碼為A六─四五四二號之車牌,並身著警察制 服一件而衝撞執行攔檢勤務之員警,且於竊得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行動電話機
具後,旋即偽造鍾志雄之名義以填寫讓渡來源切結書,而將該支天○○所有之行 動電話機具售予艾克斯中古手機買賣通信行等犯行,因認該等犯行與前所為如附 表一編號一、二所示部分均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云云。經查,被告確有 於上開時、地駕駛其竊得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車輛衝撞正在執行公務之員警, 並將竊得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行動電話機具,以偽造鍾志雄之名義出售等情, 固據被告供承在卷,並經證人李杭於警詢中、證人即員警姜治平及林俊毅於偵查 中、證人鐘志雄於警詢分別證述詳實,且有員警姜治平之驗傷診斷書、臺中市警 察局交通警察隊肇事現場圖、事故照片、讓渡來源切結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指紋鑑驗書附卷可參,亦即被告確有前揭妨害公務、偽造私文書等犯行,洵 堪認定;惟被告既自承其乃於竊車使用後,因遭警查緝,始起意駕車衝撞員警, 且係於竊得皮包後,因發現其內尚有行動電話機具,始另行起意出售等情詳實, 則該等部分之犯行當尚與前揭竊盜犯行並無任何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非 本院可得併予審究者,是亦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併予敘明。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 二款、第一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 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秀 媖
法 官 陳 嘉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附表一:
(吳秀瑖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吳秀珠合作金庫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為之帳戶、地○○合作金庫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地○○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
│編號│被害人│竊取物品 │竊取時間及地點 │竊取方式 │恐嚇時間、方式及│被害人匯款時間、│車輛尋回之時、地│
│ │所有人│車號 │ │ │恐嚇金額 │金額及帳戶 │ │
├──┼───┼──────┼────────┼──────┼────────┼────────┼────────┤
│一 │鐘吳阿│8Q-1733 │九十年十月九日六│地○○入屋竊│無 │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
│ │緞 │ │時許,在彰化市花│取車鑰匙後,│ │ │一日十九時五十五│
│ │ │ │壇鄉○○路○段六│以原車鑰匙竊│ │ │分,在台中市三民│
│ │ │ │六二號前失竊。 │取車輛。 │ │ │路一段二十七巷七│
│ │ │ │ │ │ │ │號前尋獲。 │
├──┼───┼──────┼────────┼──────┼────────┼────────┼────────┤
│二 │天○○│皮包一只(內│九十一年六月二十│由地○○入屋│ │ │ │
│ │ │有現金二萬元│一日二十一時許,│竊取,得手後│ │ │ │
│ │ │、健保卡、諾│在彰化市○○路二│將現金花用。│ │ │ │
│ │ │基亞八二一0│段一八四號失竊。│ │ │ │ │
│ │ │行動電話一支│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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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詹齡如│皮包一只(內│九十一年十一月二│由地○○入屋│ │ │ │
│ │ │有現金四千元│十八日二十時許,│竊取,詹豐益│ │ │ │
│ │ │、身分證、行│在彰化縣秀水鄉安│在外把風,得│ │ │ │
│ │ │照、駕照、金│東村枋林巷二十八│手後將現金平│ │ │ │
│ │ │融卡、私章、│號屋內失竊。 │分花用,其餘│ │ │ │
│ │ │存摺、玉佩項│ │物品除身分證│ │ │ │
│ │ │鍊、公司合約│ │外沿路丟棄。│ │ │ │
│ │ │書、資料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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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宇○○│A7-7987 │九十二年二月十七│地○○入屋竊│無 │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
│ │隆傑企│ │日二十時許,在彰│取車鑰匙後竊│ │ │一日十五時五十五│
│ │業社 │ │化縣延平里岸頭巷│取車輛。 │ │ │分在台中市北區福│
│ │ ││十五弄二九號前失│ │ │ │龍街九十七號尋獲│
│ │ │ │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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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酉○○│3Q-1512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詹豐益入屋竊│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九十一年三月三十│
│ │ │衣物、相機 │九日二十二時許,│取車鑰匙,詹│日以0000-000000 │日九時,將新台幣│日,在台中縣烏日│
│ │ │ │在臺中縣烏日鄉中│津壎在外把風│撥打0000-000000 │二萬五千元匯入台│鄉○○路○段青仔│
│ │ │ │山路五0八號之八│,再伺機竊取│恐嚇新台幣五萬元│中市○○路郵局吳│巷巷弄內尋獲。 │
│ │ │ │前失竊。 │車輛。 │贖車,不然將車子│秀珠帳戶。 │ │
│ │ │ │ │ │解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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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丁○○│QF-3693 │九十一年四月十一│地○○入屋竊│九十一年四月十三│九十一年四月十八│九十一年四月十八│
│ │朱永福│ │日二十二時許,在│取車鑰匙,詹│日十二時以0938-9│日十一時,將新台│日十五時,在彰化│
│ │ │ │彰化市永福里長興│豐益在外把風│34146撥打04-7248│幣八千元匯入台中│市民權市場內尋獲│
│ │ │ │街二十三號前失竊│,再伺機竊取│804恐嚇新台幣三 │市○○路郵局吳秀│。 │
│ │ │ │。 │車輛。 │萬元贖車,不然將│珠帳戶。 │ │
│ │ │ │ │ │車子解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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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乙○○│9H-5280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地○○入屋竊│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十一年四月二十│
│ │王藍碧│墨鏡、車內小│一日二十時許,在│取車鑰匙,詹│二日留紙條要求被│三日十一時,將新│三日在彰化市埔西│
│ │霞 │物品 │彰化市延平里埔市│豐益在外把風│害人撥打0000-000│台幣一萬元匯入台│街彰興國中旁尋獲│
│ │ │ │街三十五號前失竊│,再伺機竊取│146,恐嚇新台幣 │中市○○路郵局吳│。 │
│ │ │ │。 │車輛。 │三萬元贖車,不然│秀珠帳戶。 │ │
│ │ │ │ │ │將車子解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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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C○○│B8-1556 │九十一年五月四日│地○○入屋竊│九十一年五月四日│九十一年五月五日│九十一年五月五日│
│ │ │零錢、車內小│二十時許,在彰化│取車鑰匙,詹│二十四時以0938-9│零時三十分將新台│在彰化市埔內尋獲│
│ │ │物品 │市○○里○○路一│豐益在外把風│34146撥打0933-36│幣三萬元匯入合庫│。 │
│ │ │ │六五巷三十二弄九│,再伺機竊取│0332,恐嚇新台幣│吳秀珠帳戶。 │ │
│ │ │ │號前失竊。 │車輛。 │五萬元,不然將車│ │ │
│ │ │ │ │ │子解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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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寅○○│7H-5256 │九十一年五月十五│由詹豐益入屋│九十一年五月以09│九十一年五月十八│九十一年五月十七│
│ │ │ │日十九時許,在彰│竊取車鑰匙,│00-000000撥打092│日二十三時將新台│日下午二時五十四│
│ │ │ │化市○○里○○路│地○○在外把│0-000000恐嚇新台│幣五千元匯入台中│分許,在彰化市崙│
│ │ │ │一一一號前失竊。│風,再伺機竊│幣三萬元贖車,不 │市○○路郵局吳秀│美路二四0巷尋獲│
│ │ │ │ │取車輛。 │然將車子解體。 │珠帳戶。 │。 │
├──┼───┼──────┼────────┼──────┼────────┼────────┼────────┤
│十 │葉宜昌│8H-0291 │九十一年五月十九│由詹豐益入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九十一年五月十九│九十一年五月二十│
│ │孫容玲│ │日二十時許,在彰│竊取車鑰匙,│日二十時三十分以│日二十三時將新台│日二十三時在彰化│
│ │ │ │化市○○里○○路│地○○在外把│0000000000撥打04│幣三萬元匯入台中│縣花壇鄉○○路豐│
│ │ │ │四八五巷二0二號│風,再伺機竊│-0000000恐嚇新台│市○○路郵局吳秀│田汽車旁尋獲。 │
│ │ │ │前失竊。 │取車輛。 │幣五萬元贖車,不│珠帳戶。 │ │
│ │ │ │ │ │然將車子解體。 │ │ │
├──┼───┼──────┼────────┼──────┼────────┼────────┼────────┤
│十一│D○○│8H-0070誤載 │九十一年六月六日│由地○○入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 │敬勤興│為8H-0087 │二十時許,在彰化│竊取車鑰匙,│留紙條要求被害人│十四時將新台幣二│在彰化市○○街彰│
│ │業股份│ │市○○里○○路三│詹豐益在外把│撥打0000000000,│萬元匯入台中市中│興國小前巷內尋獲│
│ │有限公│ │九七巷二十二號前│風,再伺機竊│恐嚇新台幣二萬元│正路郵局吳秀珠帳│。 │
│ │司 │ │失竊。 │竊取車輛。 │贖車,不然將車子│戶。 │ │
│ │ │ │ │ │解體。 │ │ │
├──┼───┼──────┼────────┼──────┼────────┼────────┼────────┤
│十二│B○○│X2-5979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由地○○入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 │ │環隆科技股票│八日二十一時許,│竊取車鑰匙,│八日撥打0000-000│八日將新台幣三萬│在彰化市○○路五│
│ │ │八千股、存摺│在台中縣烏日鄉九│詹豐益在外把│531恐嚇新台幣五 │元轉入合庫地○○│二八巷尋獲。 │
│ │ │、印章、信用│德村自立街六十七│風,再伺機竊│萬元贖車,不然將│帳戶;九十一年七│ │
│ │ │卡 │號前失竊。 │取車輛。 │車子解體。匯款後│月一日再將新台幣│ │
│ │ │ │ │ │歹徒又因無法領款│二萬元匯入台中市│ │
│ │ │ │ │ │,再要求五萬。 │中正路郵局吳秀珠│ │
│ │ │ │ │ │ │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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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QS-5005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由地○○入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十一年七月二十│
│ │ │ │一日十九時,在彰│竊取車鑰匙後│被害人主動撥打同│一日二十時將新台│六日十一時許在彰│
│ │ │ │化市○○○路一七│,再伺機竊取│時失竊之行動電話│幣二萬五千元匯入│化縣花壇鄉花壇郵│
│ │ │ │二巷六十九號前失│車輛。 │0000-000000,遭 │台中市○○路郵局│局前尋獲。 │
│ │ │ │竊。 │ │恐嚇新台幣五萬元│吳秀珠帳戶。 │ │
│ │ │ │ │ │元贖車,不然將車│ │ │
│ │ │ │ │ │子解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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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卯○○│M6-6911 │九十一年八月二日│由地○○入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九十一年八月三日│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 │ │ │十八時,在台中市│竊取車鑰匙後│二十三時以0938-9│二十三時將新台幣│十三時許在台中市│
│ │ │ │南區○○街六號前│,再伺機竊取│34146撥打0936-88│二萬元匯入台中市│宜寧中學附近尋獲│
│ │ │ │失竊。 │車輛。 │9754恐嚇新台幣五│中正路郵局吳秀珠│。 │
│ │ │ │ │ │萬元贖車,不然將│帳戶。 │ │
│ │ │ │ │ │車子解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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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子○○│QR-5425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由地○○入屋│九十一年八月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十一年八月二十│
│ │ │ │五日二十時許,在│竊取車鑰匙後│五日二十時三 │五日二十四時許將│七日二十二時許在│
│ │ │ │彰化市○○街十八│,再伺機竊取│以0000-00014 │新台幣一萬元匯入│台中市南屯區黎明│
│ │ │ │號前失竊。 │車輛。 │打00-0000000 │台中市○○路郵局│路一段尋獲。 │
│ │ │ │ │ │嚇新台幣五萬 │吳秀珠帳戶。 │ │
│ │ │ │ │ │車,不然將車 │ │ │
│ │ │ │ │ │體。 │ │ │
├──┼───┼──────┼────────┼──────┼────────┼────────┼────────┤
│十六│甲○○│QS-8528 │九十一年九月九日│由地○○入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 │ │ │二十二時許,在彰│竊取車鑰匙後│留紙條要求被害人│九時許將新台幣二│下午四時四十二分│
│ │ │ │化市○○里○○路│,再伺機竊取│撥打0000-000000 │二萬元匯入台中市│許,在彰化市埔西│
│ │ │ │八十五巷三十二號│車輛。 │,恐嚇新台幣五萬│中正路郵局吳秀珠│街三二八六前尋獲│
│ │ │ │前失竊。 │ │元贖車,不然將車│帳戶。 │。 │
│ │ │ │ │ │子解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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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張何阿│2K-7428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地○○入屋竊│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九十一年九月二十│
│ │琴 │ │一日二十一時許,│取車鑰匙後,│一日被害人兒子張│二日零時二十分將│四日在台中縣烏日│
│ │ │ │在台中縣烏日鄉九│再伺機竊取車│峻偉撥打留在車內│新台幣二萬元匯入│鄉○○街光德國中│
│ │ │ │德村十九鄰明禮街│輛。 │之行動電話0917-5│台中市○○路郵局│後方空地尋獲。 │
│ │ │ │七號前失竊。 │ │95949,恐嚇新台 │吳秀珠帳戶。 │ │
│ │ │ │ │ │幣五萬元贖車,不│ │ │
│ │ │ │ │ │然解體車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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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午○○│QT-7625 │九十一年十月十七│由地○○入屋│九十一年十月十九│九十一年十月十九│九十一年十月二十│
│ │ │輪胎蓋一個 │日二十二時許,在│竊取車鑰匙後│日十六時以0938-9│日十八時將新台幣│一日在彰化縣秀水│
│ │ │ │彰化市延平里岸投│,再伺機竊取│34146撥打0953-08│三萬元匯入合庫吳│鄉○○路與彰鹿路│
│ │ │ │巷十五弄八十五號│車輛。 │3049恐嚇新台幣八│秀珠帳戶。 │口尋獲。 │
│ │ │ │前失竊。 │ │萬元贖車,不然將│ │ │
│ │ │ │ │ │車子解體。 │ │ │
├──┼───┼──────┼────────┼──────┼────────┼────────┼────────┤
│十九│壬○○│9Q-8188 │九十一年十一月七│由地○○入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九十一年十一月八│九十一年十一月九│
│ │ │屋內現金五千│日二十三時許,在│竊取車鑰匙後│日二十四時以0938│日十二時許將新台│日上午十時在彰化│
│ │ │元、證件 │彰化市○○路二二│,再伺機竊取│-934146撥打04-72│幣二萬元匯入合庫│市○○街三十二巷│
│ │ │ │一號前失竊。 │車輛。 │70542新台幣五萬 │台中市中權分行吳│附近尋獲。 │
│ │ │ │ │ │元贖車,不然將車│秀珠帳戶。 │ │
│ │ │ │ │ │子解體。 │ │ │
├──┼───┼──────┼────────┼──────┼────────┼────────┼────────┤
│二十│癸○○│A7-4009 │九十一年十一月三│由地○○入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九十一年十一月三│九十一年十一月三│
││ │ │十日九時許,在彰│竊取車鑰匙後│十日留紙條要求被│十日十三時許將新│十日在彰化縣花壇│
│ │ │ │化縣花壇鄉花壇村│,再伺機竊取│害人撥打00000000│台幣一萬五千元匯│鄉農會附近巷弄內│
│ │ │ │光明路七十九巷二│車輛。 │46,恐嚇新台幣五│入合庫台中市中權│尋獲。 │
│ │ │ │十一號前失竊。 │ │萬元贖車,不然將│分行吳秀珠帳戶。│ │
│ │ │ │ │ │車子解體。 │ │ │
├──┼───┼──────┼────────┼──────┼────────┼────────┼────────┤
│二一│E○○│A7-4111 │九十二年五月二十│由地○○入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十二年五月二十│
│ │ │手機一支(092│三日二十時許,在│竊取車鑰匙後│四日一時十五分以│四日十九時二十分│五日上午十二時二│
│ │ │0-000000) │彰化縣秀水鄉中山│,再伺機竊取│公共電話撥打04-7│將新台幣三萬元匯│十分許,在彰化市│
│ │ │ │路二四七號內失竊│車輛。 │694243恐嚇三萬元│入郵局地○○帳戶│彰水路正德高中附│
│ │ │ │。 │ │贖車,不然將車子│。 │近尋獲。 │
│ │ │ │ │ │解體。 │ │ │
├──┼───┼──────┼────────┼──────┼────────┼────────┼────────┤
│二二│亥○○│8L-9385 │九十二年五月二十│由地○○入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未將新台幣匯入郵│九十二年五月三十│
│ │和詰資│ │四日一時二十分許│竊取車鑰匙後│七日一時以公共電│局地○○帳戶、恐│日下午十一時二十│
│ │訊社 │ │,在彰化市○○路│,再伺機竊取│話撥打0000-00000│嚇取財未遂。 │分許,在彰化市彰│
│ │ │ │二巷三十七號前失│車輛。 │7、0000000恐嚇新│ │鹿路一二0巷三七│
│ │ │ │竊。 │ │台幣二萬五千元贖│ │0號前尋獲。 │
│ │ │ │ │ │車,不然將車子解│ │ │
│ │ │ │ │ │體。 │ │ │
└──┴───┴──────┴────────┴──────┴────────┴────────┴────────┘
附表二:
(林素英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編號│所有人│竊取物品 │竊取時間及地點 │竊取方式 │恐嚇時間、方式及│被害人匯款時間、│車輛尋回之時、地│
│ │被害人│車號 │ │ │恐嚇金額 │金額及帳戶 │ │
├──┼───┼──────┼────────┼──────┼────────┼────────┼────────┤
│一 │陳猶龍│3Q-2469 │九十二年二月十七│地○○與阿文│九十二年二月十七│將新台幣四萬元匯│車子未尋回。 │
│ │ │ │日十九時許,在台│以一字型起子│日十時撥打04-232│入郵局林素英郵局│ │
│ │ │ │中市○○路與惠中│或竊取入屋竊│61156,恐嚇新台 │帳戶。 │ │
│ │ │ │路停車場內失竊。│取鑰匙後竊車│幣六萬元贖車,不│ │ │
│ │ │ │ │。 │然將車子解體。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戌○○│D2-7232 │九十二年二月十七│同右 │九十二年二月十四│將新台幣二萬元匯│九十二年二月十八│
│ │ │ │日二十時許,在高│ │日十一時、十三時│入郵局林素英帳戶│日十八時在台中市│
│ │ │ │雄市三民區民族一│ │撥打0000-000000 │。 │南屯路二段九00│
│ │ │ │路五二0號前失竊│ │恐嚇十萬元贖車,│ │號前查獲。 │
│ │ │ │。 │ │不然將車子解體。│ │ │
│ │ │ │ │ │ │ │ │
├──┼───┼──────┼────────┼──────┼────────┼────────┼────────┤
│三 │黃月雲│X9-5789 │九十二年二月十九│同右 │九十二年二月十七│至草屯大觀郵局,│車子未尋回。 │
│ │辰○○│ │日八時許,在新竹│ │日十一時三十分至│將新台幣三萬五千│ │
│ │ │ │市○○路口失竊。│ │十三時三十分撥打│元匯入郵局林素英│ │
│ │ │ │ │ │0000-000000恐嚇 │帳戶。 │ │
│ │ │ │ │ │新台幣五萬元贖車│ │ │
│ │ │ │ │ │,不然將車子解體│ │ │
│ │ │ │ │ │。 │ │ │
├──┼───┼──────┼────────┼──────┼────────┼────────┼────────┤
│四 │己○○│CM-1778 │九十二年二月十七│同右 │九十二年二月十九│將新台幣二萬元匯│九十二年二月二十│
│ │ │ │日十七時許,在桃│ │日十一時二十分二│入郵局林素英帳戶│一日在桃園縣平鎮│
│ │ │ │園縣中壢市內厝里│ │十分許撥打03-425│。 │市○○路尋獲。 │
│ │ │ │七十六號前失竊。││7943恐嚇新台幣三│ │ │
│ │ │ │ │ │萬元贖車,不然將│ │ │
│ │ │ │ │ │車子解體。 │ │ │
├──┼───┼──────┼────────┼──────┼────────┼────────┼────────┤
│五 │梁林婉│X2-8588 │九十二年二月十七│被害人丈夫在│九十二年二月十九│議價後,分二次將│車子未尋獲。 │
│ │美 │ │日十九時許,在台│家門口未將車│日八時許撥打04-2│新台幣十五萬元及│ │
│ │ │ │中市○○街四十八│子熄火,歹徒│0000000恐嚇新台 │五萬元匯入郵局林│ │
│ │ │ │號前失竊。 │趁機將車子開│幣二十萬元贖車,│素英帳戶。 │ │
│ │ │ │ │走。 │不然將車子解體。│ │ │
├──┼───┼──────┼────────┼──────┼────────┼────────┼────────┤
│六 │宇○○│A7-7987 │ │ │九十二年二月十九│九十二年二月十九│ │
│ │ │ │ │ │日十一時三十分,│日十二時三十一分│ │
│ │ │ │ │ │被害人之00-00000│將新台幣三萬元匯│ │
│ │ │ │ │ │64電話接獲一無號│入郵局林素英帳戶│ │
│ │ │ │ │ │碼顯示電話,恐嚇│。 │ │
│ │ │ │ │ │新台幣五萬元贖車│ │ │
│ │ │ │ │ │,不然將車子解體│ │ │
├──┼───┼──────┼────────┼──────┼────────┼────────┼────────┤
│七 │鄭錫和│7Q-2141 │九十二年二月十七│同右 │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未將新台幣匯入郵│車子未尋獲。 │
│ │黃○○│ │日十九時許,在台│ │日八時至二月二十│局林素英帳戶。 │ │
│ │ │ │中市○○路與惠中│ │二日撥打0000-000│ │ │
│ │ │ │路停車場內失竊。│ │318、00-00000000│ │ │
│ │ │ │ │ │恐嚇新台幣十萬元│ │ │
│ │ │ │ │ │贖車,不然將車子│ │ │
│ │ │ │ │ │解體。 │ │ │
├──┼───┼──────┼────────┼──────┼────────┼────────┼────────┤
│八 │辛○○│L8-5140 │九十二年二月十七│同右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將新台幣三萬元匯│車子未尋獲。 │
│ │ │ │日二十時許,在高│ │五日十四時及十五│入郵局林素英帳戶│ │
│ │ │ │雄市三民區民族一│ │時三十分撥打07-3│。 │ │
│ │ │ │路五二0號前失竊│ │965982恐嚇新台幣│ │ │
│ │ │ │。 │ │三萬元贖車,不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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