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2年度,1925號
TCHM,92,上訴,1925,200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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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二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原名戴
  右二被 告
  共同選任辯 廖志堯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 二年十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 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 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吳 重 政
      法 官 王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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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